• 索 引 号: SM06105-01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宁工信〔2022〕46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18
关于印发宁化县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工信〔2022〕46号
来源: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2-07-18 10:20

  关于印发宁化县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经研究,现将《宁化县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宁化县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工信综〔2022〕30号)精神,推动我县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工作方案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可结合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提质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分工,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及行业管理范围内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适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监督。县政府将对落实政策不力,完成任务不到位的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问责。

  (一)能耗方面。县工信局要加强对全县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行业节能监督管理责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县发改局、工信局分别做好能源和其他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强化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等日常监察,严格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把好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指导督促六大高耗能企业合理用能。加大工业节能减碳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节能降碳工艺技术改造。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强化标杆示范,带动行业提质增效发展。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建设绿色供应链,打造绿色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发改局、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精准治污百日攻坚行动。加强环评和准入监管,把好项目审查审核关。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推进执法数据信息化,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依法关停退出。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调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按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及时公布质量不达标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关闭的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五)技术方面。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29号令)及《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需督促企业拆除相关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继续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发改局

  (六)政策措施方面

  1.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倒逼作用,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继续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淘汰、限制类钢铁产能和能耗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水泥、电解铝企业,实行惩罚性用电加价。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工信局

  2.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等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

  三、相关要求

  (一)制定计划。按照省市工作安排,各乡(镇)、县工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全面摸底排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

  (二)落实任务。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制度、落实措施,抓好国家及省市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企业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逐企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并报县工信局。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在今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本单位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工信局。县工信局汇总全县推动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于年底前报市工信局等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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