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97-0100-2020-00031
- 备注/文号: 济政办〔2020〕45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济村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0-29
为做好我乡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宁化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附件:《2021年济村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济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宁化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含武警中队官兵)医保参保缴费率应不低于2020年度水平。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院校就读的非本县户籍在校学生,包括港澳台户籍学生;
(三)驻县武警中队官兵;
(四)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已在宁化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子女。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筹资标准
1.2021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550元/人。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60号)、《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鼓励全市群众参加健康平安保险的通知》(明医改办〔2016〕24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94号)文件精神,可引导居民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2021年度缴费标准为30元/人。
(二)缴费时间
1.正常缴费期: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2月28日。
2.补缴期:在正常缴费窗口期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缴纳2021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按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月1日后补缴人员按2021年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2月28日后补缴的参保人员需执行60天的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医疗救助对象除外)。
四、参保登记
上年度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居民医保登记。首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停止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城乡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居住证)或港澳台通行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参保登记。
(二)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持户口簿、出生证在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县辖区内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三)非本县户籍在校学生持户口簿在学校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四)驻县武警中队官兵由所辖中队办理参保登记。
(五)免缴对象由认定部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
(一)缴费居民
税务部门接收由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信息和应缴费信息后,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资金先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手机终端。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e三明。城乡居民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闽税通APP、云闪付,可完成自行缴费;其中:闽税通APP、云闪付,实名认证后可自助为本人或家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网上终端。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及高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内的参保人批量代缴,也可查询所属辖区(学校)的缴费情况。
3.自助终端。城乡居民(高校在校生除外)可就近在村(居)委会或金融普惠点,通过在金融普惠点或村(居)委会的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普惠点商户和村(居)委会应为缴费人提供便利服务。
4.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缴费期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申报缴费。
5.家庭共济账户代缴。积极拓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渠道,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家庭共济账户支付直系亲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待省级电子政策平台建立且我县接入后,参保人可通过闽政通APP、e三明等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并以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唯一业务认证标识,办理成功后即可生效。
6.其他缴费渠道。在以上五种缴费方式的基础上,税务部门正在与金融部门对接,积极拓展银行代扣等缴费渠道。
缴费人通过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等自助渠道缴费后,将实时生成电子缴费记录凭证,缴费人可通过闽税通APP、电子税务局对凭证进行核验。
(二)免缴居民
1.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无须缴费。各认定部门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后当月及时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计生、残疾、相对贫困人员资助对象:根据县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资助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无须缴费。各认定部门应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调整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未及时报送的,不予纳入(或取消)资助参保,由有关部门申请县级财政资助金额后自行与免缴对象结算。
3.特困、困难大学生:由学校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特困及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花名册报送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资助参保的人数不超过实际大学生缴纳人数的20%。
(三)退费
当年度因档案信息登记错误等原因重复缴费需要退费处理的,在三明统筹区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先到属地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然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费审批表》和《退费申请明细表》,以及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如与统筹区以外地区发生重复缴费的,还应提供当地的《参保证明》。
六、基金对账
县级医保部门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各部门确认的免缴人数计算资助金额,每月1日前根据各部门报送第一、二类医疗救助人员变动花名册进行动态调整,将新增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计算资助金额;县税务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核对上月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征收金额;县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核实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税务部门的征收数据和医保部门的资助数据后配套补助资金。
七、组织与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成立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税务、医保、人社、教育、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武警、审计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复核、汇总辖区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信息,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征缴衔接工作,指定村(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摸底排查、入户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指导、审核对账、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征收、缴费宣传及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入库、催缴、退费、缴费进度上报等工作,及时接收医保部门发送的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和应缴费信息并将已缴费信息回传医保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收入的管理、会计核算、统计。
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提供系统支持和参保录入培训,及时发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和应缴费信息给税务部门并接收税务部门反馈的已缴费信息,根据教育、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比对并反馈,将免缴对象及时纳入资助参保,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资金筹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到账核对,确保个人缴费资金及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促进我县城乡居民村级养老和医疗保险便民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协调人社服务中心专人做好参保录入和缴费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我县公立、私立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高校等)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参保费。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在校学生进行再发动、再督促。
民政、农业(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免缴人员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其中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已纳入医保系统管理的人员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其他免缴对象名单由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25日前提供给医保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入库、专款专用。
(三)广泛发动,应保尽保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广泛宣传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媒体、共享平台、发放宣传单、公告张贴进楼道、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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