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7-0100-2020-00034
- 备注/文号: 宁农〔2020〕57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6-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站,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化县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农业生产全面恢复,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农办〔2020〕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具体方案如下,农业投入品相关整治按《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宁农〔2020〕50号)执行。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突出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重拳出击,深挖根源,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
整治对象: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小农户(特指农业专业化生产村小农户,下同)。
整治行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限用农药(附件1)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主要措施:
1、规范种植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采用各种形式,依法告知农药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农药使用记录档案。指导种植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指导推动种植大户、小农户试行合格证制度,促进诚信生产经营。二是加强风险防控。将农药科学使用作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科学选药、合理用药、不使用禁用农药。各乡(镇)各乡(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站要整合资源力量,采取挂点帮扶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用药指导。要用好微信、网上直播平台等新媒体,进一步普及农药科学使用知识,要针对当地主栽作物、常用农药品种开展培训,做到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以及种植业产品生产专业村农药使用培训全覆盖。要建立一批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强化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集成应用,加强示范宣传与推广,有效降低农残超标风险。三是推进减药增效。大力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植保机械、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科学用药技术集成应用,努力实现农药减量增效。2020年农药使用量比2019年减少2%以上,基本实现不用化学农药绿色茶园全覆盖。
2、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突出检查重点,以重点关注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生产主体为主要对象,以农业农村部风险监测和省、市、县近年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大的地方为重点检查区域,着重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以及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安全隐患情况。市、县两级开展2次以上暗查暗访。各乡(镇)在检查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严厉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县局汇报。
3、加大抽查快检力度。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对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抽查比例。整治期间,抽检品种以韭菜、芹菜、柑橘、茶叶、茶树菇等为重点品种,县级抽检10批次以上。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信息公开,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通报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植业管理股牵头,经作站、食用菌站、植保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配合。
(二)“利剑2号”行动
整治对象: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生猪屠宰企业。
1、整治行为: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使用未批准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兽药安全使用宣贯指导。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宣传,积极向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推介宣传我国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品种目录,引导养殖场合理、规范、科学用药;督促养殖场完善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防止滥用、乱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企业科学规范用药水平。二是加强蛋禽养殖企业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蛋禽养殖场的生产记录和用药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核查用药记录,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兽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超兽药标签适用范围使用在非标耙动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依法查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所、畜牧站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配合。
2、整治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督促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加强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日常巡查,开展不定期、全覆盖的“瘦肉精”现场快速检测。二是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检查入场牲畜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完善牲畜来源、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号码、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记录,确保入场牲畜证物相符、全程可追溯。同时,严格落实“县级天天抽检”的屠宰环节“瘦肉精”日常抽检制度,营造严打高压的“瘦肉精”监管氛围。三是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中介贩运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实行备案管理,督促建立《无“瘦肉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交易记录制度,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所、畜牧兽医管理股牵头,畜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配合。
3、整治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回头查”工作。我县生猪屠宰企业全部配齐派驻官方兽医,基本满足屠宰检疫工作。各(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严格要求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加大屠宰违法打击力度。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范生猪屠宰生产活动,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大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所、畜牧兽医管理股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4、整治行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无证收购贩运、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对奶站和运输车法定资质条件的监管。严密监控奶站和运输车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执法抽检,实现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测和执法抽检双重全覆盖。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双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所、畜牧兽医管理股牵头,畜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配合。
(三)“利剑3号”行动
整治对象: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散户(以下简称“养殖者”)。
整治行为: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主要措施:
1、规范养殖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水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用药档案;指导水产品养殖场、养殖户科学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落实好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二是指导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水产药品,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药品推广应用,以新型水产生产经营主体及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责任单位:县水技站牵头,县渔业管理股、渔政大队配合。
2、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开展飞行检查。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并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局汇报。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要深入排查水产品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渔政大队牵头,局渔业管理股、水技站配合
3、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省、市、县制定的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水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信息公开,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通报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局渔业管理股牵头,渔政大队配合
根据农业农村部风险监测和省、市近年来监督抽查情况,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不合格样品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农残药残参数(附件2),供各乡(镇)、部门在开展“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下旬前)。县、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下旬至11月上旬)。县、乡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下旬)。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乡(镇)、部门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1月底)。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局成立由负责同志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水产等机构参加的工作组(县局工作组见附件3),各乡(镇)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我县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开展好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实施网格监管。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逐步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网格化监管新模式。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査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措施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案件查办。在“利剑”行动期间,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査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限期办结。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和局属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种植、畜牧、水产、质检中心等机构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重点内容,种植、畜牧、水产、植保机构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和局属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利剑”行动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站和局属有关单位请于6月29日前报送农、水产品“利剑”行动联络员,并于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4、7)、问题发现查处台帐(只报送农、水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5、8)、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水产品,不含农资,附件6、9),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水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11月26日前报送农、水产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请各乡(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站和局属有关单位按时将“利剑”行动整治信息报送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农产品)、渔业管理股(水产品),同时报送有关业务股站。
联系人:
县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联系人:张莹,电话:6823768,邮箱:nhnyzjz@163.com。
县种植业管理股(县经作站)联系人:伊泽文,电话6831421:,邮箱:nhjz421@163.com。
县渔业管理股(县水技站)联系人:夏清文,电话6824841:,邮箱:smnhsjz@yahoo.com.cn。
县食用菌推广中心联系人:李上彬,电话:6829998,邮箱:nhsyjb@163.com
县植保站联系人:宁仲根,电话:6828785,邮箱:nhzbz365400@163.com。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人:张起胆,电话:6833072,邮箱:nhnyzf@126.com。
县动物卫生所联系人:王烤其,电话:6823863,邮箱:smnhjds@163.com。
县生猪屠宰整治联系人:罗贤标,电话:6823863,邮箱:smnhjds@163.com。
县畜牧站联系人:蔡火长,电话:6821859,邮箱:1216373129@qq.com。
中国渔政宁化县大队(水产养殖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整治)联系人:吴达明,电话:6824841,邮箱:yzLH6822461@126.com。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联系人:张天荣,电话:6837813邮箱:tian_rong@126.com。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2.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4.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
剑”行动统计表
5.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
台帐
6.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
格样品统计表
7. 2020年5-XX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
剑”行动统计表
8. 2020年5-XX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
台帐
9. 2020年5-XX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
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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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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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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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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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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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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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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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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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二0一九年
附件2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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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重点关注 的品种 |
重点关注的农残药残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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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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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 菜 |
豇 豆 |
克百威 |
灭蝇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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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 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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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 菜 |
毒死蜱、甲拌磷 |
/ |
|
|
菠 菜 |
毒死蜱、氟虫腈 |
/ |
|
|
叶用莴苣 |
/ |
阿维菌素、多效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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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氟虫腈 |
啶虫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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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
甲拌磷 |
吡虫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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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药 |
/ |
嘧霉胺、咪鲜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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芫 荽 |
毒死蜱、氧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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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辣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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啶虫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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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 |
氟虫腈 |
阿维菌素、啶虫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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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果 |
枣 |
氟虫腈 |
苯醚甲环唑 |
|
草莓 |
克百威 |
多菌灵 |
|
|
柑橘 |
/ |
丙溴磷 |
|
|
食用菌 |
茶树菇 |
硫丹 |
/ |
|
茶叶 |
茶叶 |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
吡虫啉、联苯菊酯、草甘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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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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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 肉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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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
|
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 |
|
|
水产品 |
鳗 鲡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氟喹诺酮、磺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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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氟喹诺酮、磺胺类 |
|
|
鲢 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氟喹诺酮、磺胺类 |
|
|
鲤 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氟喹诺酮、磺胺类 |
|
|
鲫 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氟喹诺酮、磺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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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赖家军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伟生 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科员
成 员:张 莹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人
张起胆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王烤其 县动物卫生所负责人
张新阳 县渔政大队队长
伊泽文 县种植业管理股负责人(经作站站长)
夏清文 县渔业管理股股长(水技站站长)
俞宁宁 县畜牧兽医管理股股长
张天荣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主任
宁仲根 县植保站站长
蔡火长 县畜牧站站长
李上彬 县食用菌推广中心综合股股长
领导小组成员若发生变动,由各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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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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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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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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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2.只报送种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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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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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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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帐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6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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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设区市 |
品 种 |
抽查县(市、区)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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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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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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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XX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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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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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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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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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2020年5-XX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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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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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账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9
2020年5-XX月份省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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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设区市 |
品 种 |
抽查县(市、区)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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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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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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