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41 | 文号 | 宁环告字〔2019〕第11号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6114-1200-2019-00041 | ||
文号 | 宁环告字〔2019〕第11号 | ||
发布机构 |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5-20 | ||
标题 |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 | ||
有效性 | 有效 |
当事人:王青春(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4600151752
经营者:王青春
地 址:宁化县城南乡青塘村
经调查,王青春(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废旧塑料空桶露天堆放。
2019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现场检查中,发现宁化县兄弟废旧塑料破碎厂,厂房北面有大量收购的废塑料空桶露天堆放,南面有部分收购的废塑料空桶露天堆放,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要求进行贮存和建设,现场有拍摄留证;现场负责人王青春全程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4月17日你厂经营者王青春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4月25日你厂经营者王青春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拟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吴主任 电话:0598-6823913
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 邮政编码:365400
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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