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化县洁康餐具保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XQXFB8M
法定代表人:张华珠
地 址:宁化县城南工业园区9号地3号厂房
你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宁化县洁康餐具保洁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建设一套餐具消毒生产线。
2018年7月23日,宁化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宁化县洁康餐具保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中心建设有一套餐具消毒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2018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中心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30号),责令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中心送达了《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19号),明确告知你中心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中心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我局对你中心的申辩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18年7月23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18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改字〔2018〕30号)及送达回证;
5、《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保告字〔2018〕第1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中心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你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