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1-0300-2005-00001 文号宁人〔2005〕10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事局 生成日期 2005-09-05
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1-0300-2005-00001
文号 宁人〔2005〕101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事局
生成日期 2005-09-05
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9-0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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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根据明人[2004]326号和宁委办[2005]112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转制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入撤销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一)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经费许可情况,按照宁委办[2005]112号文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在职人员具体的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
1、对在安置期满没有工作去向的其他在职人员,属原固定制职工的,由原单位给予办理解除人事关系、办理辞退手续,在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属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如合同期限已届满,由原单位给予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仍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由原单位给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发,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计划内临时工按其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计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一般按分流人员分流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即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中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和津贴进行确定。其中:
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无经费来源使在编在岗人员按照正常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单位,以单位撤销基准日前12个月在职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单位只发给职工生活费或未发生活费的,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应顺延到职工有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年度月平葛工资,但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县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主资50%的,则应按50%确定计算。
上述“工资总额”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范围计算确定。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即以单位在编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单位在编在岗职工人数,其中未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月平均工资不包括未列入警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以外的福利津贴和补贴)由单位按上述办法进行测算后,报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闽常[2003]2l号、)第22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因公(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或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伤残5至10级)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其被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可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职工按6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对患重病的按9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对患绝症的按12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
5、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件的残疾职工,可视同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职工,领取6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补助费。
6、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多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费;
(1)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2)军烈属;
(3)首次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
(4)单亲家庭抚养子女或独立赡养无经济来源直系亲属的;
7、女职工在孕期(1O个月)、产期和哺乳期(正常婚龄90天、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135天至180天等生育假)内需分流安置的,其超过单位分流安置截止日之后的未满期限,可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三)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1、对退休人员(含这次机构改革期间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管,按规定必须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生活费(合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增加的退休待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在由原单位资金渠道一次性分别缴纳给县机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后,其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生活费和养老金由县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代管代发,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代管,所需预留费(包括离休费、各项补贴、医药费、公务费等),由用人单位根据《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老综(1999)003号)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代管单位。其医疗保险费按前款规定扰行,离休费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个人档案寄存在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向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或其授权委托代理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在县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养老保险既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在县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衔接手续。改为执行企业职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此前在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采取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的办法,记入个人帐户,作为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的依据,原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单位撤销前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应予以一次性清偿。
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分流到企业,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一并转移。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档案寄存在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由代理机构代理其医疗保险衔接手续;对到异地自谋职业的人员,如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核转其原在本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县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四)退休人员交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应根据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向相应机构一次性缴交社会化管理活动经费,其标准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预留10年。
(五)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及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按实际供养年限支付;无法确定供养年限的,可按月补助标准一次性核发10年。
(六)抚恤金预留: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按10个月的标准(当月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退职人员按1500元的标准。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顶留: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标准为1680元,退职人员为1400元。
(七)今后离休干部离休费以及死亡的丧葬费,由县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或其授权代理机构(代管单位)审核报县人事局审批。
(八)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除人事关系协议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关于列入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制为企业后,其原在职人员从转制为企业之日起改按企业制度进行管理,执行企业的工资福利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按宁委办[2005]112号文第三条(四)项税足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的原已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也按宁委办[2005]112号文第三条(四)项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其原在职人员不执行宁委办[2005]112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提前退休、离岗、辞职等分流政策。
(三)转制后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原单位职工。需与原单位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3]7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对改革费用能够自行解决的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也可按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人员个人鲰档案基本工资标准计发。
三、所需费用由改革事业单位原资金渠道及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变现所得按以下顺序支出:
(一)一次性支付给县机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的预缴提前退休生活费和养老保险费、预留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等代管费用;
(二)遗属补助费;
(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费;
(四)经济补偿金。
四、其他有关问题
㈠经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由
撤销或转制为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撤销或转制工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负责撤销或转制的具体工作。要加强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领导,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㈢撤销或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安置方案,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审核的主要事项:
1、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党委部门的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政府部门的报县人事局审核;
2、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应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的审核意见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
㈢县委、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时间作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和计算经济补偿金工龄的截止时间(即基准日)。撤销或转制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写出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报注销登记;向县人事部门核销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向县财政部门报备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并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
㈣撤销事业单位其人员分流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之日起100日内上报,一年内完成以上各项工作。转制事业单位其人员社会保险方案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转制之日起6O日内上报,半年内完成以上各项工作。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宁委办[2005]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组织部中共宁化县委编办

宁化县人事局宁化县财政局



宁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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