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6-12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28
为全面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有效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权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GB/T16739-2023)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未备案的经营业户将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请县域内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0月30日及时前往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附件:1、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登记申请表
4、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登记申请表
宁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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