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8-12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 宁城政〔2025〕24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2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工程质量的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城郊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郊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郊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耐久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集体投资及社会资本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责任: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所站工作人员、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统筹协调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令等手续,保证施工单位无障碍进场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监督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
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严禁偷工减料;
涉及工程变更,需及时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形成变更材料,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7〕275号)文件精神,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须经班子会研究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须经班子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先实施的不予相应工程造价认定;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留存检测记录;
做好施工内业材料,做到内外业同步,形成过程资料留档备查。
第五条 监理单位责任: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关键工序必须验收签字;
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材料管理:
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需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施工过程控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
隐蔽工程需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不得覆盖。
第八条 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九条 结算审计:
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果编制结算,由建设单位报评审机构审计。
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7〕162号)文件精神,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在5%-10%(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5%(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30%收取;核减率在10%-15%(含)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0%(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50%收取;核减率在15%(不含)以上的部分,高估冒算违约金按核减率15%(不含)以上部分核减额的100%收取,以上各档次按累进计算。对发生一次核减率超过30%或者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核减率超过15%的,由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施工单位列⼊“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全镇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高估冒算违约金由评审机构在审定金额中扣减,扣减后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日常监督:
乡镇质量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开展1次以上随机抽查;
对群众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本乡镇工程;
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郊镇人民政府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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