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26-12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 宁市监〔2024〕49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9
现将《宁化县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长效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动实施。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宁化县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
隐患全链条整治长效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福建省纪委监委、三明市纪委监委、宁化县纪委监委和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及县局党组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机制。
一、健全标准体系。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参与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核心部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对在标准研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按照《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二、强化标准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涉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完善配套措施,指导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依托“国家标准化业务管理平台”和“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相关标准查询阅览服务。
三、加强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聚焦认证技术能力、认证风险防控、认证服务水平等认证质量问题。通过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对获证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落实互认协同。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国家标准的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五、规范和监督充电费用。引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鼓励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加强与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协作,鼓励开展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有效识别进入电梯轿厢的电动自行车。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技术对接,实现阻止系统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
七、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在加快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和职能部门的同时,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线上经营行为。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九、落实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安全责任。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作,积极指导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属地平台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属地平台企业给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十、及时更新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底数。及时更新辖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核实其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查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销售地址、生产销售产品类型。督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督促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深入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十二、加强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常态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区域性问题开展跟踪抽查,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销售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将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加大电动自行车缺陷信息收集、研判力度,加强安全问题线索共享;规范开展缺陷调查工作,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及时召回缺陷产品,拒不实施召回的,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做好召回后续监督工作,对生产者召回情况实施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活动未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依法要求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十五、严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在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中,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超标整车和配件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提升检测技术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县内具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资质扩项,拓展检测能力,积极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新产品出厂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报废回收服务机构站点提供必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七、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坚持以点连线带面全链条追溯,对生产、销售、改装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调查,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移送线索、依法请求协助调查,必要时进行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发现电动自行车厂商违法行为线索要向上级报备,不得瞒报。强化信息通报,对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伪劣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号牌及用户信息及时通报公安交管和应急消防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事故调查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要追溯严查。
十八、着力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加大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依法将各有关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来的相关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经营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做好有关经营主体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开展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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