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41-12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 安政文〔2024〕16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2
安远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安政文〔2024〕16号
来源:宁化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4-07-02 08:55
 安远镇人民政府

安远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业主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三条  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第四条  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四)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章  镇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  相关责任领导

(一)全面把控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协调部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文件执行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四)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村建站

(一)负责履行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职责及具体组织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协调管理;

(三)深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的巡查、检查、监督、验收,全面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落实人员、机器、原料、方法、环境等影响工程质量相关因素的管控;组织或参与工程有关质量例会,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优化设计、施工方案意见建议研究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同财政所、经管站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存留影像资料);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初步设计初审制度:有关责任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八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村建站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送检制度,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或送检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监理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监理项目部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初审、上报和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各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项目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3%以内的,经项目责任领导报主要领导决定并留存项目变更材料备案;涉及结构安全的或者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5%(含)的,由乡镇牵头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等现场调查,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性后,经镇两委班子会决定同意,由建设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单》或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后方可继续实施。造价超5%以上的不予考虑。变更金额达到法定招投标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建设单位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项目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计价。

第七章  施工现场质量常态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单位、岗位职责,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配齐配强和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工人,清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及时整改、拆除重建不合格工程,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配齐配强和更换不称职的监理理人员,及时发现和书面通知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整改不及时和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迟于建设单位等方面)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超过三次的,有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和不合格工程验收的,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安远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