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24-12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02
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05 16:33

  2024年3月8日14时14分许,刘某某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国道356线437公里+630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8日14时45分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宁化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宁化县总工会、城南镇人民政府、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特邀宁化县纪委监委代表全程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调取有关证件和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其驾驶的车辆超载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前方车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车辆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1日,经营状态为开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816375712,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登记机关: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煤炭、五金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农畜产品、计算机及辅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425日取得清流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交运管350423******号,有效期至2025424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目前共有重型半挂牵引车10辆、挂车11辆。

  2.事故车辆情况

  1)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汕德卡牌,发动机号:210417******,车辆识别代号:LZZ7CLWC8MC******,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实际使用人:刘某某,该车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车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5MO******,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直坑公路港园区内,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实际使用人:刘某某。

  3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类型: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隆鑫牌,发动机编号:无,车辆识别号:无,实际使用人:张某某,该车无保险,属其新购买

  3.驾驶人情况

  1)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事故发生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

  2)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6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事故发生时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有效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2020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3日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6次(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8日1350分,刘某某在清流县清水饭店吃完午饭后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清流县出发前往江西省新余市工业园送货。1414分许刘某某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56线往福建省宁化县方向行驶至国道356线437公里630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

  )事故路段现场情况和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宁化县国道356线437公里+630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属机非混合通行道路,东北-西南走向,东北往清流方向,西南往宁化城关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干燥,道路有效宽度为7.14米,现场道路施划单黄虚线、路边线。

  经宁化县气象局气象观测资料显示,2024年3月8日1315天气晴到多云无雷暴天气现象,气温、雨量、风向、风速数据如下:

  时间

  气温(℃)

  雨量(毫米)

  风向(°)

  风速(m/s

  8日13时

  18.3

  0.0

  73

  1.5

  8日14时

  19.0

  0.0

  30

  1.1

  8日15时

  20.0

  0.0

  239

  1.3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死亡死者孙某某196633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系本事故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14时18分拨打120急救,称其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一部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有人员受伤,并于14时22分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县交警大队及城南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县交警大队立即派干警前往事故现场,随后城南镇政府干部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30分许120救护车抵达开展先期处置,随后翠江派出所民警、城南镇政府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经医生抢救无效确认孙某某已死亡。1433分许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530分许事故现场道路恢复交通秩序,滞留车辆有序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总院医生于1430分许抵达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伤者孙某某经紧急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某于4月8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7.6万元,其他赔付金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死者孙某某遗体在宁化县殡仪馆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及时主动报警,报后,县总医院医生、翠江派出所、县交警大队民警和城南镇政府负责人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环境,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号:磨除)为正三轮摩托车。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前照灯、前部转向灯功能无效,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后部转向灯、位灯及制动灯事故损坏失效。(2)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转向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前轮制动功能无效,整车综合制动功能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右转向灯事故损坏失效;其他前后灯具灯光照明及信号装置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2)闽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转向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闽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行驶制动系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

  2024年3月8日15时50分,宁化县公安局通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号:酒安6000)对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

  3.死亡原因司法鉴定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病鉴字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胸腹腔脏器多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报告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该起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运输责任事故。

  (四)间接原因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违法行为多,且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对企业安全监管、检查不力,疏于管理,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某某,男,政治面貌为群众2023年6月到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任驾驶员,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24年3月8日其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载,途经事发路段时,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环境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张某某驾驶的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1]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八条[2]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目前,宁化县公安局对刘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陈某某,男,政治面貌为群众,2013年11月11日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作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6次(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4](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5]的规定,建议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罗某,男,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安全监管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按规定给予该同志提醒谈话。

  4.吴某某,男,清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开展源头治理较少,整治效果不明显,对涉事企业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按规定给予该同志提醒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

  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6(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6]第二十[7]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8]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9]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2.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

  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对企业安全监管、检查不力,监管疏于管理,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向清流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驾驶车辆超载,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环境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交通违法行为。正三轮车驾驶违规载人,违章驾驶综合制动功能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不明确,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研判梳理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一是强化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是要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奖惩考核,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清流县交通运输局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好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调查中暴露问题的整改,全面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法检查,积极落实《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加强与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动,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企业安全考核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三)宁化县翠江派出所

  聚焦公路货运突出风险和农村地区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对过境车辆的巡查管理力度,从严查处超限超载、疲劳驾驶、超员载客、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监管,严厉打击群众购买无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的摩托车,套牌等违法行为发生,及时消除路面动态风险隐患。

  (四)宁化县城南镇人民政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道路安全路面检查和巡查力度,健全联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针对无牌无证、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辖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其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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