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6115-12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 宁建办〔2023〕15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25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23〕125号)、《关于印发<全市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公综〔2023〕1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从源头管控液化石油气钢瓶去向(以下简称“气瓶”),避免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黑气”,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废旧、闲置气瓶回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收范围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用户购买由我县瓶装燃气企业销售的闲置气瓶。
(二)不明来源气瓶主动上交的,包含应报废、超期未检及不合格气瓶。
二、回收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餐饮行业、居民等液化石油气用户
三、回收主体
我县瓶装燃气企业:福建省宁化县燃料液化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8-6825270; 宁化县华兴管道液化气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8-6855899。
四、回收价格
(一)报废气瓶回收价格分别为50KG的90元/瓶、15KG的30元/瓶、5KG的10元/瓶(不明来源气瓶统一按报废气瓶回收)。
(二)回收的气瓶为本地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且未达到报废年限尚有使用价值的,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不低于报废气瓶回收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折价回购。将闲置气瓶回收后,如气瓶中存在较多量的液化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现行市场价格补还给用户剩余气量价款。
四、工作要求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用户做好回收气瓶工作,落实好处理去向,坚决避免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再次回到市场中,同时应加强送气工培训,对用户进行气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请液化石油气用户从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废旧、闲置气瓶的回收工作,确保单位和用户使用安全瓶和放心气。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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