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16-12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宁运发〔2022〕3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2-08
宁化县运输发展中心关于重申落实营运车辆维护制度的通知
宁运发〔2022〕3号
来源:宁化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2-08 11:52
 宁运发〔2022〕3号

 

 

宁化县运输发展中心关于

重申落实营运车辆维护制度的通知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交运办(2016)16号文件精神,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善,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为切实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现就落实营运车辆维护制度相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情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自觉组织实施维护,而并非取消二级维护,且仍有推荐周期供参考。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推荐轻型以上货车、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km或120日,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间隔或行驶时间间隔先达到者为准。竣工检测是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过程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竣工检验合格签发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档案应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燃料消耗核查表、三检合一检测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报告、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报告。

三、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道路运输车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宁化县运输发展中心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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