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明政办〔2022〕32号),结合宁化县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重新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县域范围内(非建制镇除外)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第四条 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住建局代为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或灾后重建的村民自建房项目免征。
(二)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审查提出征收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确定减、免征配套费和今后项目建设需要减免配套费的,应按照上述规定提请县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减免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2。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第八条 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人民政府按总额8%的提留用于住建城乡建设管理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县住建部门告知的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缴入县级金库。
第十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宁政〔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附件1
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
县城规划区 |
住宅 |
40 |
商业 |
45 |
|
工业 |
20 |
|
建制镇 |
住宅 |
30 |
商业 |
35 |
|
工业 |
15 |
附件2
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免审批表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 单位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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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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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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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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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金额(元) |
要求减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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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减免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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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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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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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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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须附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原件)、减免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