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宁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宁化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和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工作,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址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具体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相关标准。负责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负责林业生产、经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会务、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健康、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政府采购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基建和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林业改革股(政策法制股)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和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和跨乡(镇)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宣传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工作。依法指导林地、草原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协助检查监督林业和草原统计法规的执行。指导林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财务有关报表汇编。承担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四)产业发展股(科学技术股)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负责林业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县属国有林场和林业企业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外经贸和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标准。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林农培训工作。
(五)造林绿化股
负责拟订国土绿化、草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协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引进、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股
负责拟订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县级林业行政许可职责。负责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审查申报,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管理意见。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股(国家公园管理股)
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我县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具体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林业防灾减灾股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林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政策、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九)宁化县林长办公室
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筹备县级林长会议;组织、协调、督察、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负责拟定林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推动县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县级林长交办事项,上级林长制办公室交办任务的落实。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8——6823652
通信地址:宁化县翠江镇翠景大厦9楼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400
单位负责人:雷海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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