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化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化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福建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是指在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项目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进一步夯实相关工作基础。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金融机构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第六条 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允许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
第三章 贷款用途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七条 贷款由脱贫户本人提出申请,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对贷款对象精准性、贷款使用合理性审核把关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审定,审定后由合作金融机构直接放贷。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村委会、乡镇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核时限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贴息项目资金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对脱贫户申请的贷款进行贴息。
第十条 对脱贫户,在限额内的实际贷款额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领贴息,经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按结息周期将贴息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材料齐全的,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脱贫户利息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结合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合理设置贷款余额户数占当地脱贫户比重、贷款逾期率等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坚持并完善“月监测、月统计、月通报”机制,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各重点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确保业务流程通畅、便捷高效。加强系统日常管理,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基础数据录入工作,规范数据录入,确保当月数据及时填报、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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