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宁安乐政(罚)〔2024〕0001号
当事人:肖辉,身份证号码:35042419780910191X,地址:宁化县安乐镇谢坊村罗屋甲5号
根据 安全检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4年1月29日,安乐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进行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肖辉在安乐镇安乐街上33号的香烛蜡烛店经营场所内有进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当事人称其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证号是(闽)LS [2023]02352,该证的经营地点在安乐镇谢坊村罗屋甲5号,该零售店涉嫌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规定,现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安乐镇人民政府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R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乐镇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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