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宁安乐政(罚)〔2023〕0003号
当事人:曾绍光,身份证号码:350424196408242231,地址:宁化县治平乡社福村社田二组40号。
根据 举报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宁化县安乐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2023年9月25日凌晨,我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安乐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安乐镇谢坊村都坑组沙甲排一栋废弃猪舍有6头活猪。经询问当事人曾绍光,其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口述生猪是从治平自家猪栏养的活猪计划卖给屠工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当场扣押6头活猪。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
以上事实有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我镇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其货值金额为14392元,建议给予曾绍光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仟元(3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安乐镇人民政府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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