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宁安乐政(罚)〔2023〕0001号
当事人:曾绍光,身份证号码:350424196408242231,地址:宁化县治平乡社福村社田二组40号。
根据 举报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宁化县安乐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2023年9月25日凌晨,我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安乐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安乐镇谢坊村都坑组沙甲排一栋废弃猪舍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屠工6人,已宰杀肉猪2头(已退毛未开膛剖肚),已宰杀的生猪未佩戴防疫标识(耳标)。屠宰工具刀7把、屠钩2把、电子秤1台、屠宰用锅灶1套。曾绍光随后赶到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利用现场查获的称重器对已宰杀的2头肉猪进行称重,共计重269KG,当事人曾绍光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屠宰许可证件,当事人现场口述生猪是从治平自家猪栏养的猪屠宰后批发给6个屠工销售。执法人员扣押与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
以上事实有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的规定,现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安乐镇人民政府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R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乐镇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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