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宁安乐政 (罚) 〔2023〕0002号
当事人:宁化县景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DWBU78,法定代表人:曹彧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12719771218327X,地址:安乐镇夏坊村何树里3-1号。
根据 日常执法检查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宁化县景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乐镇夏坊村何树里养殖场内建设有2号栋鸡舍,未能提供该鸡舍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经现场测量,鸡舍占地面积共1353㎡。该行为已非法占用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测量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日内改正;2、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零壹元捌角(41401.80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安乐镇人民政府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R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乐镇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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