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日期:2023-08-14 08:48 来源: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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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动监)罚20232

 

当事人:范学根,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9月2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209291419,工作单位为宁化县水茜镇儒地村,从事屠工职业。居民身份证住所:宁化县水茜镇儒地村儒上11号,现居住住所:宁化县翠江镇金山水郡16栋1503号。

丁常贵: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3月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7703050018,工作单位为宁化县翠江镇,从事屠工职业。居民身份证住所:宁化县翠江镇东街路77号,现居住住所:宁化县翠江镇东街路77号。

当事人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7月19日从城郊镇瓦庄村农户张清香处购买生猪3头,未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请三轮车司机张助优运送至红卫村泉南高速G72翠华山大桥下一简易棚舍内暂养(司机和当事人是朋友关系未收取运输费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范学根、丁常贵、张助优、张清香《询问笔录》各1份;3.范学根、丁常贵、张助优、张清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通知书各1份;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通知书各1份;6.宁农委协字〔2023〕1号(附价格认定申请材料)1份;7.宁发改价认〔2023〕9号文件1份;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4张;9.生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照片9张;10.生猪地磅称重照片4张。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农(动监)告〔2023〕2号)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法行为为个人。

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6项,当事人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现,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程度为轻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3头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涉案生猪货值金额25%罚款,罚款125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五楼计划财务股开出《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中国农业银行宁化支行缴纳罚没款(地址: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20号),凭银行办理单据至我局换取电子发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宁化县司法局,地址:宁化县翠江镇长征大道31号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9楼(行政复议应诉与备案审查股),联系电话:0598-682058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8月7日

 

 

附:本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第76项: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情节和后果,违法程度为轻微;处罚幅度: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25%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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