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春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YAEWF0P,法定代表人蔡文志(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3200011092012,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龙腾路5号,联系电话:18698353736),公司地址:宁化县湖村镇谌坑村。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化尸池有外排处理废液行为,涉嫌违法。当日我机关给予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福建春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启用涉嫌外排处理废液化尸池,处理场内病死猪(使用烧碱处理)。截止2023年3月17日共计处理场内病死猪43头(50日龄以下38头,50日龄以上5头)。当事人在处理病死猪期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化尸池底部一根口径为6CM的PVC管道断裂,导致处理废液外排,该行为未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技术规范防渗、防漏规定,规范处理病死猪。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记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6张;3.蔡文志《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蔡文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2023年1-3月《生产记录表》复印件2张、消毒记录表复印件2张、化尸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病、残、死亡处理记录表》复印件2张;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猪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现,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我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农(动监)告〔2023〕1号)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5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五楼计划财务股开出《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中国农业银行宁化支行缴纳罚没款(地址: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20号),凭银行办理单据至我局换取电子发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宁化县司法局,地址:宁化县翠江镇长征大道31号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9楼(行政复议应诉与备案审查股),联系电话:0598-682058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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