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6100-15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宁政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30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宁政规〔2025〕2号
来源:宁化县政府 时间:2025-01-30 15:17

  近期天气干燥,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宁化县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地及山边、林边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品种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宁化县所有乡(镇);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时间每天的六时至二十时;

  (三)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升高不超过3米的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三、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限制区域内燃放超出限制品种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

  (二)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山边、林边、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五、举报政策

  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宣传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全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2月13日。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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