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化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163号)同时废止。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应急响应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地震预警
4.3 震情报告
4.4 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先期应急响应
5.2 开展人员搜救
5.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4 安置受灾群众
5.5 抢修基础设施
5.6 加强现场监测
5.7 防御次生灾害
5.8 维护社会治安
5.9 开展社会动员
5.10 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5.11 发布信息
5.12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5.13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4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6.2 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Ⅲ级响应)
6.3 一般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Ⅳ级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8.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6 安全保障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9.3 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9.4 涉震谣传、谣言事件应急
9.5 地震误报应急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的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宁化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突发地震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宁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地震和县外发生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视地震灾情和应急需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台办,县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供销社、宁化生态环境局、武警宁化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红十字会、气象局、宁化水文中心、中国电信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化分公司、人行宁化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化监管支局、国网宁化县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宁化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总指挥,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联合值守,协助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核心职责:
(1)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震情、灾情与救灾工作动态;
(2)组织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救灾工作,研判震情趋势并制定应急方案,调整响应级别与应急期限;
(3)协调乡(镇)政府及部门核查灾情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震情信息;
(4)统筹灾区紧急救援行动的规划与实施;
(5)按需组建并派遣现场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及各类抢险工作组;
(6)联络驻宁部队、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7)必要时提议征用社会应急物资与技术资源,建议实施区域管控或经济临时管制措施;
(8)统筹非灾区乡(镇)及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救援;
(9)根据灾情需求协调市内其他县(市、区)提供救灾支援;
(10)主导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1)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党政机关交办的专项任务。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于县应急局,履行日常协调职能,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联络员协同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督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抗震救灾决策部署;
(2)汇总分析震情灾情及救援进展并上报;
(3)拟定抗震救灾策略与实施方案建议;
(4)整合震情监测数据与专家会商结果;
(5)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一线救灾工作;
(6)实施地震现场灾害损失的勘察评估;
(7)承担信息枢纽与综合协调职能;
(8)负责县指挥部文件起草、会务组织及档案管理。
2.1.3 专项工作组设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13个专项工作组(详见附件),各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人员构成可根据救灾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2.1.4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牵头统筹、协调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建立前方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做好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通。指导制订重要基础设施重建方案。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协助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协助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利用人防专用通信系统协助指挥部建立应急通信链路;配合相关部门对人防工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搜救、道路抢通、灾后消杀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优化人防设施的抗震设计。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县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县应急局: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震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灾情及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专家组工作;会同县人武部牵头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对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外援部队等救援行动,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调配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助工作。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组织对受灾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向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办理县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和文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督促乡(镇)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加强灾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负责宏观异常现象分析、核实。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发震构造评定。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灾情、地震社会影响调查和灾害损失核查评估。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等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3)县人武部: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会同县应急局牵头制定突发地震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运输需求,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为救援队伍协调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协调外援部队在宁的救援行动;指导对接灾区乡级人民政府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宁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灾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4)县公安局: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加强灾区社会面治安管控,加强紧急避险点、群众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医疗救护点等部位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行业,指导督促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等行业、单位、场所强化安保措施;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依法打击灾区犯罪行为。配合国内和有关单位、外援部队在宁的救援行动。
(5)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6)县委政法委:指导灾区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县委台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台湾救援队伍、新闻媒体入境及在宁救援和采访报道行动,处理有关涉台事务。
(8)县发改局:按照动用指令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配合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和物资保障。制定或指导地方编制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灾区医疗器械、药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县教育局:做好受灾学生的转移、安置、救助和抚慰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学校群体性事件。协助团县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负责组织调查、评估灾后学校的损毁情况,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指导学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适时启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快速启用。
(10)县工信局:组织调查、评估灾区工矿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指导帮助有关企业灾后增产转产,负责组织煤、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组织、指导电力部门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物资投送。负责对受灾的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牵头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1)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做好救灾捐赠、发放工作。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及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12)县司法局:指导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13)县财政局:加强财政经费保障,为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物资和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配合省市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15)宁化生态环境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生态恢复方案。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16)县住建局:协助组织做好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负责组织技术队伍对灾区房屋建筑、供水、供气设施开展应急排险、检修、应急加固和震后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指导灾区组织力量开展受灾农房、乡镇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查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组建专业抢险保通队伍,制定地震应急交通保障预案,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需求,根据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救援力量和装备、抗震救灾物资、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等,做好远程投送、伤员转移后送、受灾群众转运等运输计划,组织做好道路运输工作。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重建方案。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交通保障。协助做好群众过渡性安置环节中的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18)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提供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对水利基础设施、防洪设施抢修维护,对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1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20)县文旅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媒体配合做好震情信息发布,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做好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负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对A级旅游景区及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重建方案;加强体育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适时启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快速启用。
(21)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医疗救援、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急救队伍和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开展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22)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区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
(2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灾区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做好抢修保通。负责城市范围内的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24)县供销社:发挥自身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优势,协助组织调配灾区物资供应,为灾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参与制定灾区商业网点等重建规划。
(25)武警宁化中队: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协助做好伤员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协助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6)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协助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行动机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27)团县委:组织、动员、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组织志愿者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志愿者参与灾后生产生活恢复,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28)县红十字会: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宁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县卫健局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员救治、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协助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捐赠、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并做好发放工作,协同处理其他涉外涉台港澳事务;负责组织动员全县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9)县气象局:负责灾区实时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提供基础资料,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30)宁化水文中心:负责灾区有关水文应急监测。
(31)人行宁化营业管理部:防范化解灾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3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化监管支局: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负责安排落实有关金融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
(33)中国电信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化分公司: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平稳运行,公众通信电力、网络畅通;对通信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制订重建方案。为地震监测台网等提供通信保障。
(34)国网宁化县供电公司:配合县工信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建专业保电供电抢险队伍,制订应急供电保障预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抢修维护电力基础设施,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负责供电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及灾后重建供电设施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提供供电保障。
(35)南昌铁路局宁化站: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远程投送,人员、伤员的转移后送,受损铁路抢修维护,损毁情况核实,制订重建方案。
2.2 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区域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与防震减灾工作,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及人员。属地相关部门、单位及民兵组织须依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落实抗震救灾任务。
3 应急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30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三明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震,建成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5.0 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4.0 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标准和响应一览表
|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初判指标、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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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震级 |
建成区震级 |
死亡人数 (含失踪) |
经济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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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7.0级以上 |
6.0级以上 |
300人以上 |
占三明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 |
Ⅰ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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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6.0—7.0级 |
5.0—6.0级 |
50—300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Ⅱ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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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5.0—6.0级 |
4.0—5.0级 |
10—50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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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4.0—5.0级 |
3.0—4.0级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Ⅳ级响应 |
3.2 分级应急响应
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对应县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的一般灾害,由县政府协调应对并参照较大灾害响应执行。乡级指挥机构应科学设置响应级别,体现逐级提升、分级负责原则。
3.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初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并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2.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初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宣布启动。县指挥部统筹全县救灾工作,乡级指挥部负责辖区实施。县级部门按预案启动响应,办公室协调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并视情支援。
3.2.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初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宣布启动。震中所在乡级指挥部负责辖区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派工作组指导并视情支援,县级部门根据请求协助,办公室按需指导应急处置。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可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局掌握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在市地震局指导下加强震情监测与群测群防,分析研判地震异常现象。县政府根据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
地震预报分长期(10年)、中期(1-2年)、短期(3个月)、临震(10日)四级,福建省内预报由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办按指令通过防空警报系统发布、解除警报。
4.2 地震预警
县应急局配合市地震局完善全县地震预警系统,做好信息发布终端维护。
广电、互联网及通信企业配合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4.3 震情报告
(1)震感明显地区,乡级指挥机构震后10分钟内组织速报员收集震感及初报灾情,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2)县应急局利用市地震局数据,震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并续报。
(3)县应急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发布监测、预警及烈度速报信息。
4.4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按规定上报灾情,内容包括破坏范围、人员伤亡及经济社会影响。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县乡两级指挥部启动灾情速报机制,通过速报员收集灾情。乡级指挥部派工作组赴震中或高风险区开展灾情收集研判,汇总报当地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2)县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区影响及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部门并续报。
(3)灾区各级政府速查灾情,向县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越级上报。
(4)条块结合,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健、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及通信、供电企业速查灾情,报县政府并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台港澳侨胞及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部门速核并报县委台办、县政府办,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其按规定上报市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发布
县指挥部按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
5 应急响应措施
县乡两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及成员单位根据灾情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应急响应
(1)震后,县应急局即时向县委、县政府上报震情,依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指挥部启动对应级别响应并组织处置:Ⅰ/Ⅱ级响应时立即派遣县级救援队,Ⅲ级响应视情派遣。指挥部办公室同步通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震情与响应启动情况;
(3)各成员单位接报后按各自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初期处置并向指挥部反馈进展;
(4)灾区乡(镇)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核查灾情并实施先期处置,提出支援需求报县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
5.2 开展人员搜救
灾区乡镇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县应急、武装、消防等部门统筹调度救援力量与装备(大型机械、破拆器、生命探测仪等),协调驻军、武警及民兵赶赴灾区搜救。现场队伍需明确责任分区,建立警报传递机制并做好安全防护。
5.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县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灾区设立临时医疗点,统筹救护车辆、器械、药品及血浆调度,重点支援重灾区并实施异地分流救治,同步开展心理干预。
卫生防疫:县卫健部门监测疫情并组织消杀防疫,必要时实施疫苗接种;宁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饮用水安全并开展水源消毒;县市场监管部门保障食品安全;县卫健、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做好动物尸体、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5.4 安置受灾群众
县应急局协同灾区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开放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安置点,鼓励投亲靠友;强化安置点消防与卫生管理。
灾群众转移安置,及时开放灾区及周边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安置点,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加强卫生环境治理。县发改、应急部门牵头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保障基本生活;县民政部门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抚慰;县住建部门组织房屋排险检修,为群众返家创造条件。
5.5 抢修基础设施
县工信、住建、文旅、城管、供电及通信运营商等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抢修水电气、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优先恢复民生保障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统筹调配应急车辆,重点保障指挥、搜救、医疗及安置需求。
县交通运输、铁路部门牵头抢修受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重灾区干线通道;县交通运输、公安实施交通管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援人员、物资及伤员运输。
5.6 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部门协助省市地震局布设监测台站跟踪震情,县气象部门监测灾区天气,县自然资源部门监控地质灾害,宁化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县住建、城管部门排查房屋市政设施隐患并实施应急排险。
5.7 防御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部门预警防范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县水利部门排查水库堤坝险情,县应急、工信、供电等部门加强危化品、矿山、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县消防部门防控火灾风险。
5.8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部门强化灾区治安管控,重点守卫政府机关、金融单位等场所,打击盗窃、造谣等犯罪;县委政法委监测涉稳风险并化解矛盾,县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9 开展社会动员
县应急、团县委、红十字会等统筹社会力量与志愿者参与救援安置,规范招募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并做好款物分配公示,必要时协调市内其他县支援灾区生活安置、医疗防疫及设施抢修。
5.10 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灾区政府向县委台办、县政府办通报港澳台及外籍受灾情况;县武装、应急部门协调外援救援行动,县红十字会接收管理境外捐赠,县宣传部门按需服务境外媒体采访。
5.11 发布信息
县宣传、应急部门及灾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精准发布震情灾情并回应社会关切。
5.12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县宣传、应急部门统筹新闻报道,强化舆情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行为。
5.13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应急局在市地震局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宏观异常及社会影响调查。县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调查灾区范围、人员伤亡、建筑设施破坏及环境影响,组织专家评估灾害损失。
5.14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消除及基础设施恢复后,由原启动机关终止应急响应并公告。
应急结束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提交工作总结,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在国家、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在受灾严重地区建立县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4)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县文旅、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迅速为现场指挥部、医疗点、安置点提供应急通信、广播、供电及照明保障,同步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6)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疏导人员车辆并发布信息,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救援队伍及物资运输。
(7)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8)根据灾情做好群众安置、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及重要目标保护,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并加强舆论引导;
(9)非灾区乡(镇)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生产急需物资;视情统筹部门、非灾区及社会力量支援灾区;
(10)视情向市人民政府或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1)紧急情况下可征用救灾物资、器材及技术成果,对特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宵禁等措施,实施和结束时应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归还征用物资并补偿。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统一部署履行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乡(镇)政府启动本级指挥部,组织自救互救、人员搜救、群众安置及次生灾害防范,提出支援需求并按上级部署实施本区域救灾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Ⅲ级响应)
县指挥部统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在重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强化指挥协调或处置重大突发事项;
(2)县级部门及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核实伤亡救治情况,评估救灾需求并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及社会稳定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或乡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向灾区派遣相关专业救援队伍;
(4)协调县级部门调运救灾物资,指导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视震情灾情,请求市级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乡(镇)政府启动指挥部,按上级部署实施本区域救灾工作,组织先期处置和现场指挥;灾情失控或扩大时,立即向县政府及市指挥部办请求支援。
6.3 一般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Ⅳ级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按县政府指令指导支援灾区,开展以下工作:
(1)向灾区乡(镇)政府了解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乡镇指挥部请求,派遣县级救援队或其他专业队伍;
(3)协调县级部门指导支持灾区救灾工作;
(4)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乡(镇)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统筹领导部署本区域救灾工作;灾情失控或扩大时,立即向县政府请求支援。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县政府配合市编制重建规划;重大灾害由县政府组织或指导乡镇编制;较大灾害由灾区乡镇自行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建设,配备装备并开展培训演练。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基层抢险队伍,依托社团企业组建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动员机制。
各乡(镇),县应急、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县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强专家和现场队伍,提供决策支撑;科研机构加强地震技术研究。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发改、工信等部门健全物资储备配送体系,保障救助物资及装备生产供应;县乡两级做好储备并保障经费。
8.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利用公共设施设避难场所,统筹交通、通信等必要设备。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4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健全应急通信体系,确保救援通信畅通,极端情况启动卫星等无线通信。
县文旅局督促指导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督促指导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确保群众及时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工信、供电部门指导企业保障现场临时供电及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健全公铁运输保障体系,统筹调度并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应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避险自救能力。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教育、应急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乡(镇)政府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及志愿者开展地震应急技能培训。
乡镇及部门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专业队伍每年演练,机关、学校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
8.6 安全保障
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单位建立地震紧急处置机制,依据预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台账,成员单位将人员队伍、物资储备等信息报办公室备案。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局迅速报请县政府启动预案,县政府视情启动后,县指挥部实施相应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政府及预报区乡(镇)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临震应急工作。
9.1.1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加强震情监测,核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保持与市地震局联络,及时上报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交通运输、住建、工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开展风险排查,实施紧急加固或防护措施;
(3)通信运营企业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完成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及应急部署;
(4)国网宁化供电公司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完成供电设施安全防护及应急部署;
(5)县应急、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消防等部门抢险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武部协调驻宁部队、武警完成救援准备;
(6)县发改、工信、应急、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落实抗震救灾物资、资金保障;
(7)县宣传、公安、文旅、应急等部门强化新闻宣传与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部门指导预报区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群众疏散安置等准备工作;
9.1.2临震应急结束
(1)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及乡(镇)政府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
(2)未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经省市地震局研判无5.0级以上地震风险并由省政府发布终止公告后,我县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本县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邻近地区、台湾及海峡6.5级以上地震波及我县,未造成伤亡损失但可能引发社会影响的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2)县应急局强化震情趋势研判,收集震情与舆情并上报县政府;
(3)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开展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
(4)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
(5)县委台办协助在宁台胞联系亲属及返台事宜;处理本县居民在台伤亡协调及内地赴台游客安置撤离工作。
强有感地震影响消除、社会秩序恢复后,终止应急处置。
9.3 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邻近地区地震波及本县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指挥部办公室核查灾情损失;
(2)县指挥部根据影响程度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
(3)震感强烈乡镇排查次生灾害,上报灾情并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
(4)事态扩大时,派遣县级救援队及专业队伍;
邻近地震影响消除、社会秩序恢复后,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涉震谣传、谣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本县出现地震谣言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乡(镇)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以平息传言;
(2)县应急局研判传言并派专家协助处置;
(3)县宣传、公安等部门溯源管控传言并公布真相,县应急局协同宣传部开展宣传疏导;
相关乡(镇)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平息传言并上报处置情况。
9.5 地震误报应急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地震预警误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时,县应急局立即收集舆情及影响情况并上报县政府。
(2)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县应急部门及时回应民众咨询,普及地震预警知识及科学应用方法。
(3)若引发涉震谣言,按涉震谣传应急处置。
(4)误报事件平息后,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教育、工信、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应急、通信、卫健等部门,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及学校、医院,矿山、危险物品等次生灾害风险单位制订或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报属地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附件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按震后应急需求调整。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县指挥部指定,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人武部、公安局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局、人武部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南昌铁路局宁化站、武警宁化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驻宁部队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电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中国电信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化分公司、国网宁化县供电公司牵头,县工信局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调度电力通信资源,抢修受损设施,保障指挥系统及公众通信电力畅通;按指挥部要求发布应急信息,探索利用通信大数据支撑救灾决策。
四、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人武部,南昌铁路局宁化站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抢险人员物资运输,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及秩序恢复。
五、医疗卫生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南昌铁路局宁化站,县红十字会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组派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和车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生活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传染病防控。
六、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宁化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化监管支局、宁化水文中心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监视震情及余震,排查灾区安全隐患与环境风险;监测地质灾害隐患,保障水库及饮用水安全;管控重大危险源与关键设施,加强辐射及环境监测;开展灾害调查评估,指导保险理赔。
七、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发改局、应急局牵头,县政府办、民政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宁化站,县红十字会组成。
(二)主要职责:保障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物资,调运帐篷及生活必需品,支援灾区基本生活与市场供应。
八、群众安置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灾区乡(镇)政府和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组成。
(二)主要职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基本生活,组织物资供应与救济救助;处理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善后,启用避难场所或设置安置点;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安置及复工复产复学。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司法局,县人武部、武警宁化中队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治安及交通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防范;维护社会秩序,查处违法犯罪;监测涉灾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防范群体性事件。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台办,县政府办、应急局、文旅局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及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引导舆论,统筹媒体服务管理,适时安排境外媒体采访。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办、财政局、应急局、教育局、卫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县气象局、宁化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化监管支局,国网宁化县供电公司,团县委、县红十字会,中国电信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化分公司、南昌铁路局宁化站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核实基础设施、住房、学校、医疗机构、工矿商贸和农业等损毁情况,指导制定重建方案,落实扶持资金物资。
十二、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台办、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工信局、红十字会及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二)主要职责: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接收国(境)外捐赠物资,处理涉外涉台港澳事务。
十三、专家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工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组成。
(二)主要职责:协调行业专家为应急救援、抢险及灾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