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第一百零一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该事项收回到县级人民政府(由林业主管部门承办)”。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为基层减负,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权,县林业局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该通知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通知》(宁政文〔2020〕104号)同时废止。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