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宁化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变更、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项目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处置,融资、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清算、重组、申请破产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批事项是指须经宁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或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须报告县政府或国资中心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报批备案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批备案职责的人员为县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报批备案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义务。特殊情况下,报批备案责任人可以指定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报批备案义务,与指定履行报批备案义务人员对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须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经国资中心审核后,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专题会研究:
(一)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1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自行投资(含资产收购)。
(三)1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
(四)8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
以上(二)、(三)、(四)点中的重大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和借款事项须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城发、城投集团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城发、城投集团购买服务;城发、城投集团本部部门正职和集团二、三级权属企业正职人选任免事项。
(六)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一)县属主要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变更、上市、解散、清算、重组、申请破产。
(二)县属主要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债券、股票。
(四)企业重要发展战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4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8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自行投资(含资产收购)。
(五)5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六)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县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还须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3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自行投资(含资产收购)。
(二)20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转让主要国有企业全部股权。
(三)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政府党组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或其他按规定须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事项。
第四章 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县政府或 国资中心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的;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社会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应当向县政府或国资中心备案的情形。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由报批备案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对须报批的事项,报批责任人应当在召开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中心报批。
按照县政府相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批准的项目或者须由政
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报件抄送国资中心。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按县政府或国资中心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须备案的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企业作出决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中心报告备案。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先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后再补齐备案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国有企业重要的备案事项,国资中心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或国资中心对企业备案事项进行备案登记,必要时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备案责任人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指定国资中心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 国资中心对报批备案责任人执行本报批备案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个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条 国资中心委派的审计委员会人员应当对重大事项报批备案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报批备案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国资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批备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政府或国资中心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国资中心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报批备案责任人有以上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因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或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1%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国资中心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管被委托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干部任免按《关于宁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及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宁委干〔2024〕40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