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的纪要》(〔2025〕6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2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一、“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购政府的产权份额(按申请购买时的价格)。共有产权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和产权双重诉求的实现。
二、支持对象
(一)宁化县域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在宁化县城区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
(二)鼓励2孩(含2孩)以上家庭购房,不受仅有1套商品住房的限制。
三、房源范围
宁化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由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共有产权”房购房活动。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
四、购房政策
(一)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导具体楼盘促销价格和其他优惠措施(含一房一价)。
(二)县政府统筹1.5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部分购房款(支持金额为单套房屋购房款的1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宁化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宁政规〔2025〕4号)的房补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仅且只能享受一种购房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五、实施办法
宁化县政府授权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一)办理购房
1.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出资,所购房屋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2.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共有产权”房票。
(二)使用约定
1.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回购,但延期回购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20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主体出资部分的利息,且实施主体有权对“共有产权”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出资本金及利息。购房人未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购房款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
3.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4.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须向实施主体备案登记,允许在纳入“共有产权”房源库的房企之间流通转让,转让双方须提前向实施主体备案登记后,才可用于购买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各房票持有人或实施主体在未来的20年内(含20年)若参加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拍成交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足额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依中标房企申请,经实施主体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参加土地竞拍的房票持有人进行不计息兑现。满20年未兑现的,由实施主体按“共有产权”房票面值等额不计息兑现。
六、分工要求
宁化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活动,牵头建立和更新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布;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登记及抵押登记等)有关工作,统筹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宁化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房票的发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等实施主体相关职责。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共有产权”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31日终止。若实施主体统筹安排的支持资金额度提前使用完毕,该政策即时终止。
本意见由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