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开发区所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城南工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河龙贡米产业园)、城南化工工业集中区内的厂房、功能用房及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开发区所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资产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公司)负责运营,包括与入驻企业签约、收取租金,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租赁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型工业企业;

  (二)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

  (三)投资的项目产出效益明显,包括投资额和年度产值、税收、就业人数等;

  (四)入驻智能制造产业园的项目,按照租赁厂房的面积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少于1000元/m2

  (五)县委、县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洽谈,由企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公司简介、生产的产品及工艺、项目投资额、预计创造的年产值、税收和就业等。

  (二)经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符合入驻条件后,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驻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厂房面积需求、用电负荷、用水量等。

  (三)经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入驻后,由开发区建设公司与企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四)企业按照约定交纳租金和保证金等费用后,开发区建设公司方可允许企业进场装修厂房、安装设备等。

  第三章  租赁的期限和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由县相

  关会议研究明确。

  第七条  厂房的租金标准:钢构标准厂房(8米以上)的租金为13元/㎡/月。砖混结构标准厂房的租金,配置行吊功能的第一层厂房为8元/㎡/月,没有配置行吊功能的第一层厂房为7元/㎡/月;第二层及以上楼层为6元/㎡/月。简易钢构厂房的租金标准为6元/㎡/月。

  功能用房的租金为6元/㎡/月。建筑高度8米以上砖混结构仓库的租金为13元/㎡/月。

  员工宿舍的租金为第一层5元/㎡/月,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宿舍6元/㎡/月;办公楼的租金为7元/㎡/月。

  第八条  租金按每三个月收取一次。开发区建设公司应当在开始计算租金之日起提前10天向入驻企业一次性收取三个月的租金。

  第九条  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开发区建设公司向入驻企业一次性收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间,入驻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开发区建设公司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入驻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间,入驻企业存在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等严重违约行为的,开发区建设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入驻企业违约金不予退还或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入驻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物业费等,经催告后仍未及时支付的,开发区建设公司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公司收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的租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县财政。开发区建设公司因受托管理资产租赁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聘用经费、平台建设和运营费、水电费、物业费、设施修缮费、税费、绿化和环境卫生整治及其它等相关支出由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县财政核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享受6个月免收租金的装修期优惠。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入驻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园区的企业按照租赁厂房的面积年均纳税达到150元/㎡的,享受租金优惠。入驻城南工业园等园区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元/㎡或者按照租赁厂房的面积年均纳税达到150元/㎡的,享受租金优惠。单个企业享受的租金优惠最高不超过36个月。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由本辖区税务部门核实认定,年缴纳税收仅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租金优惠原则上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装修优惠期结束之日起每十二个月认定一次(可根据项目情况,分两次认定或30个月一次性开展认定);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达到条件的,县工业发展项目攻坚组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安排租金优惠奖励资金,给予企业全额租金优惠奖励。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企业违反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开发区建设公司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截至租赁期满,入驻企业没有被统计部门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原则上不得续租。确有需要续租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租金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50%计算;新的租赁期内,如成为规上企业,在被认定的次月租金恢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没有达到租赁的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提高租金标准,也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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