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宁政规〔2023〕7号

宁化县广大生猪养殖场(户):

  为开展常态化生猪散养污染整治,进一步巩固我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果,预防生猪养殖污染反弹,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禁养区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2023年11月10日前,全面停止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违法生产养殖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23年11月25日前,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未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生猪养殖场,由属地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强制关闭、拆除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鼓励群众对污染水环境的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生猪养殖粪污偷排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到宁化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8-6821200。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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