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依规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2022年10月)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0月)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2022年9月)

(四)《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

(五)《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2021年7月)

(六)《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9号,2022年3月)

三、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划分范围

1.宁化县寨头里水库水源保护区、宁化县石壁镇隆陂水库水源保护区、宁化县安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宁化县淮土乡桥下水库水源保护区、宁化县方田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宁化县济村乡寨下水库水源保护区、宁化县河龙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湖村镇自来水厂黄山寮村桥下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泉上镇自来水厂青瑶村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曹坊镇自来水厂根竹村布地小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治平畲族乡自来水厂治平畲族村洋里小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济村乡自来水厂济村村黄家地小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中沙乡自来水厂石门村石门溪和漳荣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水茜镇自来水厂张坊村洋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明市宁化县安远镇第二自来水厂张垣村双溪口水库和丰坪村冷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因涉及民生、发展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及饮用水源水质等原因需调整或取消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以省政府批复保护区范围设定为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被取消的,按省政府批复范围予以取消相应的禁养区。

2.《宁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湖村镇、泉上镇、安乐镇、曹坊镇、淮土镇、石壁镇、水茜镇、安远镇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因撤乡设镇,以新设立的建制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及外延500米范围设立为禁养区。

3.宁化县经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宁化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福建宁化天鹅洞群国家级地质公园、宁化客家祖地省级森林公园、宁化寨头里省级森林公园、宁化天鹅洞群风景名胜区)。

4.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5.翠江(东、西溪合水口-肖家)、东溪(练畲-东、西溪合水口)、水茜溪(溪源-练畲)、杨城溪(增畲-汇入水茜溪处)、中沙溪(下伊-汇入东溪处)、泉湖溪(官坊桥头-练畲)、西溪(枫树林-东、西溪合水口)、石壁溪(青平-汇入西溪处)、方田溪(方田-汇入西溪处)、济村溪(济村-汇入西溪处)、安远溪全流域、安乐溪(安乐-汇入翠江处)、丁坑口溪(马石下-汇入翠江处)、治平溪(坪埔-黄坊出境处)、曹坊溪(小罗溪-罗溪出境处)、下坪溪全流域沿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如沿岸遇山坡且距离山脊不足500米,则以第一重山山脊为界。

全县小(一)型以上水库库区沿岸(含大坝)一重山脊范围内陆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可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管辖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场(户),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可养区内养殖合规、有序开展,稳步推进畜禽养殖业良性循环发展。

(二)加强宣传。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宣传,引导群众充分理解支持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违法排污行为,严控养殖污染反弹。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文旅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农业农村局,6821859;生态环境局,6821808。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9〕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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