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教职成〔2013〕212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1〕265号)通知精神,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宁化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教职成〔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招收0~6岁学前儿童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办法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以0~6岁学前儿童为保育和教育对象的托幼机构和早教机构。包括主要以3~6岁学前儿童为保教对象的寄宿制幼儿园、全日制幼儿园、半日制幼儿园;主要以2~3岁学前儿童为保教对象的托儿所;主要以0~3岁学前儿童及其家长为对象的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指导机构。
本办法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民个人、非国有企业、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有资产、非集体所有资产和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每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500米,层数不高于3层。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严格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执行。
(四)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有合法的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有利于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七)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宁化县民办一类托幼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4)、《宁化县民办二类托幼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5)、《宁化县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6)、《三明市早教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7)所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卫生、安全、人员配备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等要求。
二、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宁化县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宁化县申办民办托幼机构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3)。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书;
(三)《宁化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书);
(四)拟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包含: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6.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7.章程修改程序。
(六)联合举办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七)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八)相关的健康、卫生、安全等资质证明:
1.教职员工《健康证》;
2.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审定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专指有办餐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及行政许可程序
(一)审批机关:
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原则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涉及中外合作办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两种:
拟新设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先申请筹设。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中规定的(一)至(六)项材料。
经筹设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以及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中规定的第(七)、(八)项材料。
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中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都应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期限为:
(1)受理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应予以撤销筹设资格。
(2)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
审批机关对申报的办学材料及办学条件等依法进行审查,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审批机关应组织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有关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评议意见。
4.决定
审批机关应根据审核评议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布,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小组提出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应送达申请人,并在整改工作结束重新验收合格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整改工作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对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原则,未经审批,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质监、物价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三)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个办学许可证由多个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上述项目。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终止。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终止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妥善安置机构内的学前儿童。终止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五)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年检结果应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六)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清理整顿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由公安、安监、消防、卫生、住建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予以取缔。
(七)各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实行管理网络,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县为主统筹建设,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情况,防止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的滋生,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宁政文〔2011〕265号)的精神,切实落实和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九)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幼儿园按照劳动法等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化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化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流程图
2.宁化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3.宁化县申办民办托幼机构部门审批意见表
4.宁化县民办一类托幼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5.宁化县民办二类托幼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6.宁化县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7.三明市早教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1
宁化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审批 机关 用栏 |
受理序号: |
收件日期: |
|
申请类别:□ 筹设 □ 设立 |
|
许可证编号: |
|
批准筹设文号: |
宁化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学校(机构)名称:
申办学校(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宁 化 县 教 育 局 制
办 学 基 本 概 况(表一)
申请类别 |
□申请筹备设立 □ 申请正式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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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办学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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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学校(机构)面积 |
自有: (亩) |
租赁: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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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学建筑面积 |
自有: (m2) |
租赁: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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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学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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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层次 |
□普通高中 □ 中等职业学校 □ 普通初级中学□小学 □ 幼儿园 □托儿所 □早教 □亲子园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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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学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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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学总体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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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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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
□ 不要求取得 □ 要求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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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举 办 者 |
社 会 组 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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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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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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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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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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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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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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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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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学校决策机构组成情况(表二)
学校决策机构 □ 理事会 □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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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国藉 |
文 化 程 度 何时何地何校毕业 |
现(原)工作单 位及职务职称 |
在董(理)事会中担任职务 |
学校(机构)拟任法人代表履历表(表三)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二寸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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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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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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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省 市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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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单位 |
其它社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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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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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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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不够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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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学校(机构)校长(负责人)履历表(表四)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二寸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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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职务职称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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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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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单 位 |
其它社会 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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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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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单位: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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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不够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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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拟聘教师基本情况(表五)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何时何校何 专业毕业 |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或离退休 |
任教 学科 |
从事专业年限 |
现任职务(专职或兼职) |
(不够另附纸)
专 业 开 设 计 划(表六)
(申办职业教育或培训机构者填)
计 划 开 办 专 业 |
名 称 |
学习期限 |
计划招生数 |
上课形式 |
课 程 设 置 计 划(表七)
(申办职业教育或培训机构者填)
班级(专业) |
开设课程及教材 |
授课总时数 |
每周授课时数 |
备 注 |
拟办学投入及现有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表八)
教学场地情况(自有或租借) |
教学场所所在的最高楼层 |
教室间数\面积(平方米) |
办公室\面积(平方米) |
图书室\面积(平方米) |
实验(实训)室间数\面积(平方米) |
学生宿舍面积(平方米) |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 |
实习基地面积(平方米)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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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及藏书等情况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卫生保健设施设备: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其中幼教图书册数: ; 学前教育或保健类杂志 种;报纸 种。 总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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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办学投入(万元) |
办学经费 |
经验资的开办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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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入 |
社会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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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其它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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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办学经费来源 |
学 费 收 支 计 划(表九)
班 级 (专业) |
学生数 (人) |
每生学期收费标准(元) |
每学期学费收入(元) |
开支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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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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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培养 成本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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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费筹措说明 |
审 批 意 见 表(表十)
单位意见 联办(或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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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意见 县(市)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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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3
宁化县申办民办托幼机构部门审核意见表(城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办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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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幼儿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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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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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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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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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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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职称 |
任教年限 |
原单位、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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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 职业 |
自筹资金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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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公 安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县城建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食品卫生监督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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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意见 |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教育意见 |
年 月 日 |
宁化县申办民办托幼机构部门审核意见表(乡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办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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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幼儿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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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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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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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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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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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职称 |
任教年限 |
原单位、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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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 职业 |
自筹资金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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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综治办意 见 |
年 月 日 |
乡村建站意见 |
年 月 日 |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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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中心学校意见 |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教育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7
三明市早教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项目 |
子项 |
设置标准 |
备注 |
活动 场地 |
房屋质量 |
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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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或进行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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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环境 |
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光线充足并便于家长来往的区域内。无安全隐患,周边无污染源(包括空气、水源、噪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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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面积 |
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m2,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 m2。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6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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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用房 |
创设整洁、安全、适宜不同月龄段学前儿童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 设有母婴接待室(区)、亲子活动室、运动室(区)、盥洗室、哺乳室、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活动场所。功能用房设在三楼(含三楼)以下。 新装修的早教机构,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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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设备 |
安全防护 |
安装安保设施,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各活动室地面铺设软质地板,场地、活动室墙角和家具应圆角,室内四周无不安全物品。 |
|
卫生保健 |
每间活动室有冷暖空调、消毒设施设备,配备饮水设施设备,有学前儿童专用的盥洗设备。应设有保健橱或保健箱。备有常用的学前儿童一般外伤常用药及用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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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
玩具和活动器械(器具)安全、无毒,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配备的运动器械以单一功能为主。有一定数量和种类适合学前儿童阅读的图书。配备相应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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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配备 |
师生比例 |
各年龄亲子班保教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0-12个月龄班 1∶3-4;13-24个月龄班 1∶4-5;25-36个月龄班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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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 (主任) |
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以上学历或职专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并持证上岗;同时经过0-3岁学前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早期教育师资合格证书,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早期教育指导师资格证书。 30个以内学前儿童设专(兼)职主任1人,30个以上学前儿童设专职主任1人,100个学前儿童以上设专职主任1人,专(兼)职副主任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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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人员 |
教师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经过0-3岁学前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早期教育指导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保育员职业资格证或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 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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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 人员 |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规定的资格,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150名以上办学规模的早教机构应按最少配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进行配备。150名以下办学规模的早教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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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人员 |
设有专(兼)职会计1人,专(兼)职出纳1人。 配备保安人员1名,持证上岗,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早教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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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管理 |
办学理念 |
贯彻实施《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试行)》,指导家长、看护者科学育儿为主要任务,通过亲子活动为家庭早期教育提供示范和指导,通过宣传、讲座、网络通讯、家教沙龙等方式,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提供学前儿童个性化的发展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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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建立符合早教机构所需要的卫生消毒制度、安全防护制度、教育管理和教研工作等制度,并有相应的检查和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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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额控制 |
亲子班班额每班不超过10人(不含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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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和设区市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向家长公示。收费资金应缴存专户,并建立经费收支和财产增减等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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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权益 |
早教机构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早教机构的教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 |
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以0~3岁学前儿童及其家长为对象的早教中心、亲子园、母婴中心等早期教育机构。早教机构不得举办半日班、日托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