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
宁政文〔2016〕74号

  为了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严厉打击贩烟活动,杜绝烟叶外流,维护烟农合法权益,确保烟叶收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烟叶合同收购制度。烟叶是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凡在本县辖区内生产的烟叶,烟叶种植者必须与县烟草公司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烟叶种植者应持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本、身份证、烟叶预检通知单,统一交售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违者依法严厉查处。对不按合同到指定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或者将烟叶卖给烟贩而未完成合同定购量的烟叶种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处罚。

  二、严厉打击贩烟活动。凡在我县非法收购、贩卖、无证运输烟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处理。凡是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贩烟活动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村干部从事贩烟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单位车辆参与非法运输烟叶的,除对驾驶员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烟叶收购秩序、阻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依法打击。

  四、县烟草部门要加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各烟叶收购站(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标准、国家收购价格和省、市有关收购政策。坚持“两公开一监督”,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贿赂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收购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违法收购、贩卖、运输烟叶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对有功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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