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出售(含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位价值2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20万元(含)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填报《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第四条相关规定具体处理。

  (三)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五)备案。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按资产处置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无偿调拨的资产: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2、出售国有资产: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情况说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出售方案。

  3、置换国有资产: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意向性置换协议,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4、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5、国有资产报废: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报废车辆的,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因新建项目需要的,同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需要的,则需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报废专用设备及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6、国有资产报损: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六)审批或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严格执行《宁化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宁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

宁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建帐)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投资 帐面原值 已折旧额 帐面净值
                               
                               
                               
                               
                               
处置原因  
单位申报及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单门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财政对口业务股室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或审批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资产处置方式:无偿调拨、出售(含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资产类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
    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形成、单位自筹资金形成、单位合并形成、上级拨付资金形成、上级调入形成、接受捐赠形成、其他。
    4.此审批单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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