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及市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及市政项目
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保证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专用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
4.建设单位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工程施工许可证,签署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单位人员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方可开工建设。
5.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考勤考核管理,督促工程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把好各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7.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设置永久性标示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提供五方责任主体的档案资料并永久保存。
9.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留有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差,以便后期整改到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设计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及工程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设计单位应采用有限元分析工程、对房屋温度应力进行整体分析,得出结构整体变形的特点、各构件温度内力变化范围及分布规律进行图纸设计。通过构造处理、设置后浇带等措施,处理好砼收缩和温度变形共同引起的收缩裂缝问题。
4.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县昼夜温差大的特性设计楼板厚度不少于120mm,加密楼板与剪力墙负弯矩钢筋间距或增设板角构造钢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员等各类专业人员并全程到岗履职。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依照图纸、施工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修至合格。
2.施工单位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要按专项方案报批后进行处理,重新组织验收,不得擅自修补。砼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带模养护、专人负责覆盖浇水保持湿润状态,拆模时要附上同条件养护试块检验报告,确定强度达到要求,方可拆除,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
3.施工单位要重视房屋使用功能质量管理,对厕浴间厨房预留洞口,且全部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少于50mm,时间在24小时以上,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确认。
4.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初验、分部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消除质量通病,向社会提供合格工程。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按合同及备案材料,配齐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遵守考勤考核制度到岗履职,中途不得无故离岗、脱岗,更不允许挂名遥控指挥代替签字,构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体系。
3.监理单位应对地基基础的桩基工程承载力检测,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砼浇筑、砖墙砌体、钢结构、重要隐蔽工程、防水层、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等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4.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要有针对性,对各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工程验收要严肃认识,不弄虚作假,对存在问题,要整改反馈,闭合管理,不听劝阻的行为,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5.监理单位要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加责任感,严禁“吃、拿、卡、要”不廉洁行为,杜绝与施工方串通一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预拌砼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预拌砼企业必须要求安装“福建省预拌商品砼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福建省预拌砼企业评价承诺书,整个生产过程全程受控。
2.预拌砼企业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砼过程中加水,改变水灰比,降低强度。向预拌砼加水且用于工程的,由加水责任单位承担后果和责任。
3.预拌砼企业要严格外加剂及掺合料的使用,对高层建筑,高强度砼,应力集中较大的构件禁用易产生开裂的水泥品种品牌。
六、监督管理
1.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施工、监理人员实名管理。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平行检查、明察暗访,推进差异化监管,督促履行职责,依法对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涉及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真实性工作的检查,随机抽查复查率不低于10%。
5.推行质量行为和实体控制标准化。施工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全面推进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制度。施工现场要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装饰装修工艺做法进行样板展示。经过建设各方主体验收后作为分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及验收的依据。对未经施工样板展示或达不到样板施工要求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责令改正,按规定考核记分。
6.严格初验和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反馈的落实,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屋,不得竣工验收和交房。
7.加强对预拌砼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预拌砼企业关键人员指纹考勤监管,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主任、试验人员指纹考勤以半天为统计录入指纹一次;预拌砼企业要通过网上申报,实行网上监督登记管理,建立预拌砼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对预拌砼企业进行不定期不通知的监督巡查,重点监督巡查各方反应的热点问题和原材料抽检及对比试验;强化对预拌砼试验室的管理,特别是预拌砼试验室内出厂检验试块和配合比试块的监管;加强预拌砼进工地现场管理,交货检验、坍落度、试块制作、同条件养护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8.质量监督人员要增加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提升队伍素质,公平、公正、科学、廉洁、高效履行监督职责。
七、罚则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履职意识,保证预拌砼质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建筑〔2016〕218号)规定,进行相应的黑名单管理。
3.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2号)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砼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