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政文〔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一)成立机构。各施工项目要成立由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经理具体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方案。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三)学习培训。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组织项目部主并组织所有人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培训。

  (四)落实专职劳工管理员。全面落实“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工管理员2名(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各1名),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项目工地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建立健全农民工进场制度,各施工项目要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同时进场农民工需签订进场承诺书。

  2.建立考勤制度,各施工项目要设置人员进出施工场地专用通道,并配备脸膜机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用于核定各班组农民工用工量及工资额。

  (六)建立银行卡发放制度。各施工项目必须建立银行卡发放制度,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按月汇入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保存发放凭证和银行回执单,做到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退场制度。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方可退场。

  二、引导农民工合法解决工资纠纷

  农民工解决工资纠纷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工资拖欠投诉;集体性投诉的应选派5名及以下代表进行投诉,不得影响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投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计酬和用人单位进行工资结算的书面依据;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不配合协调解决或行政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农民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细化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3.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四、加大责任单位违规违法处罚力度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并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单独设立“专用帐户”、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本意见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住建、财政、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配合制定。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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