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新建或抢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通告
宁政文〔2017〕137号

  4月份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以来,全县已拆除污染生猪养殖场300余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为巩固整治成果,杜绝无证养殖反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闽政〔2014〕4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5〕68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县范围内限养、禁养生猪。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或重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2.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可养区内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严禁在可养区内非法新建或抢建生猪规模养殖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3.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的或升级改造后不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4.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建设生猪养殖场的,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必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自行承担。

  5.对无视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农业局   0598-6822677

         县环保局   0598-6823913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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