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为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单位(个人)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宗地标定地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
(二)个人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改房的,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宗地标定地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15%。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出让时有减免过的,其减免部分应补足后方可转让。
二、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日宗地现用途标定地价(不低于基准地价)与原用途标定地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差价缴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