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防洪防台风工作,经研究,现将《宁化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预案要求做好防洪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含山洪,下同)、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化县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预案》等。

  1.3 汛期规定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结合宁化县暴雨洪水及台风影响的特点,确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为汛期,其中5、6为主汛期。特殊情况下,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从注重灾后求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防洪防台风行动,乡(镇)、村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乡(镇)、村防汛预案,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全县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 县防指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政府办、宣传部、人武部、农业局(农办)、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粮食局、旅游局、气象局、水文局、行政执法局、烟草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乌龙峡电站、龙下电站、铁路办、高速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 组织机构职责2.3.1 县防指职责

  2.3.1.1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全县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终止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3.1.2在省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各类通知、指令。

  2.3.1.3组织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2.3.1.4负责及协调重点水库电站的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水库水电站泄洪(无即时调洪能力的水库严格按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运行)等调度命令,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3.1.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1.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 县防汛办职责

  2.3.2.1法定汛期期间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保证防汛办正常有效运转,确保防汛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2.3.2.2实时监测汛情动态,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向当班领导报告。

  2.3.2.3与气象、水文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气象、水文预测预报数据,互通汛情,为县防指科学决策调度提供基本依据。

  2.3.2.4执行或传达省、市、县防指的防汛指令或防汛信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2.5负责县防汛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防汛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联络人,每年汛前将联络人信息报送县防汛办,当发生人员变化及时更新,以确保与县防汛办联络通畅。汛期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1)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县武警中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县消防大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防汛有关信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处置、舆论引导、情况汇报和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5)县农业局(农办)、林业局、烟草局:指导“三农”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所属水库水电站洪水调度,提出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应急措施,指导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处置,严格执行本年度水库电站汛期防洪调度应用计划。

  (7)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8)县发改局:指导防洪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督促各分级管理单位做好重点项目及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参与全县重点项目及工程防洪、防台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工矿、石化、电力等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做好电力调度和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防台风电力和油品的供应。

  (10)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省市争取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按规定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1)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危房群众转移、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县防指。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及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各地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指导全县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和水上船只交通安全,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做好危险品运输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

  (1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对出现险情和安全隐患的路段(桥梁、隧道)实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闭道路(桥梁、隧道),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依法打击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县指挥部,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16)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县指挥部。

  (17)县文广局: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播发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洪防台风通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乡(镇)防洪防台风动态,指导电台、电视台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18)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指导旅行社、旅游酒店、农家乐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景区(点)的防洪防台风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关闭及游客疏导等工作,确保旅游团队人员及旅行社和旅游酒店职工人身安全。

  (19)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0)县粮食局: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协调做好受灾区域的粮食等物资供应保障。

  (2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县政府及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雨情数据及降雨过后的雨情资料整编分析报告。

  (22)县水文局:负责全县水文观测和洪水预报预测工作,收集汇总有关溪河水文局站点实时雨情、水情,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对洪水进行沿程滚动预报,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及县防指。参与重点水库汛期洪水调度工作,做好水情、雨情资料整编分析、洪水调查及分析工作,第一时间将分析报告报送县防指。

  (23)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或提供应急通信设备,发现因暴雨、洪水导致通信中断时,应及时将中断具体情况报县防指和所在乡镇防指,并根据进展续报通信恢复情况。做好防洪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24)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组织所属水电站按照批复的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县防指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发现因暴雨、洪水导致电力中断时,应及时将中断具体情况报县防指和所在乡(镇)防指,并根据进展续报电力恢复情况。

  (25)县环保局:负责对汛期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在水源被污染情况下提出应急措施;灾害前后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及时督促各排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6)县行政执法局:灾害前,及时做好违章建筑及市容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业主及时拆除违章搭盖物;灾害后,开展对违章建筑和市容乱象的整治工作;

  (27)乌龙峡、龙下水电站:负责做好水电站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按照批复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做好闸坝运行管理,确保闸门正常启闭,并配备应急电源供启闭闸门;实时关注汛情动态,互相密切沟通配合,适时开闸泄洪,当接到县防指调度指令时,坚决立即执行。

  (28)县铁办、高速办:负责做好在建铁路、在建高速公路防汛防台风工作,第一时间停止施工,加强安全防护,并转移项目部、工棚等临时建筑物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2.3.4专项工作小组

  根据汛情和抗灾需要,成立相应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小组。

  2.3.4.1组强机构

  (1)地质灾害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国土局局长

  (2)学校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教育局局长

  (3)车船交通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4)水库、堤坝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水利局局长

  (5)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安监局局长

  (6)城市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住建局局长

  (7)旅游景区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旅游局局长

  (8)重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发改局局长

  其他安全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成立。

  2.3.4.2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工作要求。强化第一时间意识,牵头做好上传下达、行业防汛工作部署、灾情收集、信息汇总、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报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受灾情况,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漏报。

  (2)强化检查督促落实。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督促各级政府加强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并跟踪反馈。

  (3)加强技术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系统内相关人员,组成巡回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确保防范到位。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点进行勘察监测,为领导科学组织指挥提供有效、可追溯的决策依据。

  (4)加强值班值守。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始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专人值班,并保证每天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确保有序、有力、有效应对。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县气象局、水文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1.2县国土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监督。会同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县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以及低洼地带、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县指挥部。

  3.1.4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村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县指挥部。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注:宁化城区水位站警戒水位314.50m,保证水位317.00m。(警戒水位是指堤防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防汛进入重要时期,有关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保证水位是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到达该水位时,防汛进入紧急时期,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开展转移避险。)

  3.1.5预警信息发布。防指各成员单位将启动预警信息统一报送县防汛办,由县防汛办报县防指审核后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各类预警信息,各新闻媒体和预警信息启动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3.2 预案准备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以及山洪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等各类预案方案。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相应预案。

  3.3 预防行动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电站)、堤防、水闸工程等重点部位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开展防暴雨、洪水、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县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县云情、雨情、水情、台风动态,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 响应级别

  按暴雨、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县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台风动态、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汛期,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险情、灾情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5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后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4.2.1 Ⅳ级响应

  4.2.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城区将发生2~5年一遇的一般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即宁化水位站最高水位将可能达到316.45m(即接近保证水位317.00m),相应流量为660m3/s左右。

  (3)小2型以上水库或重要堤防出现险情。

  (4)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2.1.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在指挥部带班,在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召集有关部门(主要为水利、国土、气象、水文)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县防汛办实行加强值班,由1名水利局领导带班,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了解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做好防汛信息(指令)上传下达;根据县防指会商意见,向县委办、县政府办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有关部门及乡镇报告和通报。

  (4)县水文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洪水预报。

  (5)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召集水利专家,研究部署水库(电站)调度方案,向县防指提出建议。

  (6)县委宣传部加强值班及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暴雨和洪水发展趋势,及时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7)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防指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8)乌龙峡、龙下水电站:组织人员检查闸门启闭设施,随时做好开闸门泄洪准备。

  4.2.2 Ⅲ级响应 

  4.2.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城区将发生5-10年一遇(不含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宁化水位站最高水位将可能达到317.15m(即超过保证水位317.00m),相应流量为880 m3/s左右。

  (3)小2型以上水库或重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24小时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组织做好相关水库水电站的防洪调度工作。

  (2)县防汛办实行加强值班,由1名水利局领导24小时带班,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了解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做好防汛信息(指令)上传下达;根据县防指会商意见,向县委办、县政府办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

  (3)县气象局继续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有关部门及乡镇报告和通报。

  (4)县水文局加密对河道洪水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利局督促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堤防的巡查监测与险情处置,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6)县委宣传部强化新闻值班,进一步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7)根据洪水发展趋势,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地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要求。

  (8)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各类抢险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9)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公安部门牵头做好重点区域交通管控预案,指挥情报中心建立与县防汛指挥中心的信息联通;卫生、民政、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好赶赴灾区抢险准备;交通、供电、通信等应急抢险队伍要保障抢险装备随时可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地方政府牵头铁路、动车站、客运站提前做好抢险、安抚滞留旅客的预案

  (10)县人武、武警、宣传、气象、水文、国土、公安、住建、民政、交通公路、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在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

  (11)水库安全工作组应在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12)乌龙峡、龙下水电站:互相沟通、协调配合,在保证下游安全泄洪量的情况下,适时开闸泄洪,并等待县防指调度指令,随时准备继续开闸,加大放水。

  4.2.3 Ⅱ级响应 

  4.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响应。由防汛总指挥长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2)且根据水文预报,城区将发生10-20年一遇(不含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宁化水位站最高水位将可能达到318.06m(即超过保证水位317.00m,部分城区进水),相应流量为1110 m3/s。

  (3)小2型以上水库或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防汛总指挥长特别批准启动。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防汛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县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坐镇县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人武部、武警部队等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水利、国土、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和洪水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要求,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办实行加强值班,由1名或以上水利局领导24小时带班,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的抗洪救灾动态,做好防汛信息(指令)上传下达,提出防洪决策建议意见,实时向防汛指挥长报告。

  (3)县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水文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洪水过程,发布洪水警报信息,并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利局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以及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6)县委宣传部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继续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涉事地方和部门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加强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7)县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8)抢险队伍根据县防指的命令第一时间投入抢险救灾。

  (9)县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各类灾情信息,报县政府、县防指;组织人员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0)县卫计局安排部署各医院、卫生院等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准备,并适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1)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2)县政府办、人武、武警、消队大队、宣传、国土、气象、水文、公安、住建、民政、卫计、教育、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派领导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以便第一时间传达贯彻防汛指令,收集汇总本部门防汛信息,随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继续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汛情动态。

  (13)水库安全工作组继续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14)乌龙峡、龙下水电站:互相沟通、协调配合,在保证主要建筑特安全的情况下,加大放水,并等待县防指调度指令,随时准备继续开闸,加大放水。

  4.2.4 Ⅰ级响应 

  4.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响应。由防汛总指挥长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特大经济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城区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或特大洪水,宁化水位站最高水位超过318.06m以上(即超过全部堤防设计标准,城区大面积进水),相应流量超过1110 m3/s左右。

  (3)小2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或重要堤防出现决口。

  (4)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防汛总指挥长特别批准启动。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防汛指挥长24小时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各乡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继续做好水库(电站)的防洪调度工作。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县防汛办实行加强值班,由1名以上水利局领导24小时带班,2名以上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对重大防洪决策提出建议意见。反馈县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汛办。

  (4)县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文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县水利局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做好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抗旱抢险技术意见。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7)县委宣传部继续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部署县内新闻单位全方位做好防暴雨防洪报道,全力做好防暴雨防洪新闻舆论工作;进一步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进一步加强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8)全县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县防指命令,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9)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10)情况严重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除防暴雨防洪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大型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暴雨洪防洪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1)县政府办、人武、武警、消队大队、宣传、国土、气象、水文、公安、住建、民政、卫计、教育、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派领导和有关专家进驻县防指部开展工作。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继续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汛情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立即进驻指挥部协助工作。

  (12)水库安全工作组继续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13)乌龙峡、龙下水电站:互相沟通、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全面开闸泄洪。

  4.2.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县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2.6 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恢复重建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地方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县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县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县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

  (3)县水文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报告洪水趋势,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认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县防指报告。

  (4)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5)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及时、全面、充分报道抗灾、救灾、重建工作,澄清谣言,宣传防抗暴雨洪水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梳理总结防抗经验并加以宣传。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7)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8)国土、住建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地灾点、在建工程边坡、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9)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防台风响应4.3.1 Ⅳ级响应

  4.3.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台风 Ⅳ级响应。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可能影响我县;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

  (3)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3.1.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加强值班,由水利局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县气象局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3)县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县委宣传部加强值班值守,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宣传台风动态、防御部署等情况

  4.3.2 Ⅲ级响应

  4.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台风 Ⅲ级响应。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我县。

  (2)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3.2.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县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县委、县政府。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2)县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

  (3)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县水利局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情况。

  (6)县委宣传部强化新闻值班,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进一步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加密宣传防台风、防御部署等情况

  (7)县人武、武警、宣传、气象、水文、国土、公安、住建、民政、交通公路、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在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

  (8)必要时,水库安全工作组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4.3.3 Ⅱ级响应

  4.3.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台风 Ⅱ级响应。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严重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强降雨。

  (2)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3.3.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24小时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

  (2)县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

  (3)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情况。

  (4)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县委宣传部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加强加密宣传防台风、防御部署等情况。

  (6)全县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接到县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7)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县防指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防指。

  (8)县人武、武警、宣传、气象、水文、国土、公安、住建、民政、交通公路、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在响应启动后继续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

  (9)水库安全工作组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4.3.4 Ⅰ级响应

  4.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启动防台风 Ⅰ级响应。由防汛总指挥以上人员宣布启动。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严重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强风暴雨。

  (2)因上级指令、县防指会商、当前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防汛总指挥以上人员特别批准启动。

  4.3.4.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国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县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2)县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

  (3)县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4)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水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域防抗台风落实情况。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5)县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县国土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农家乐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跨河大桥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8)必要时,县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县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9)情况严重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除防洪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大型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0)县委宣传部继续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部署县内新闻单位全方位做好防台风报道,全力做好防暴雨防洪新闻舆论工作;进一步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进一步加强加密宣传台风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11)全县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县防指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2)防指成员单位传达贯彻全县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13)县人武、武警、宣传、气象、水文、国土、公安、住建、民政、交通公路、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在响应启动后继续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立即进驻指挥部,协助县防指工作。

  (14)水库安全工作组入驻县防指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由组长签发水库调度令。

  4.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县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洪应急响应。

  4.3.6 灾后处置

  (1)县防指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

  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向市里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4)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区域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指挥部。

  (5)县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区域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级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6)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及时、全面、充分报道抗灾、救灾、重建工作,澄清谣言,宣传防洪防台风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梳理总结防抗经验并加以宣传。

  (7)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8)国土、住建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地灾点、在建工程边坡、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9)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信息报告及群众反映

  5.1 重大事项报告

  凡遇以下任一情况,防指成员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县防汛办报告,县防汛办值班人员逐级向防汛办主任、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和防汛指挥长报告。

  (一)监测点3小时以内降雨量达100mm;

  (二)短时预报降雨量50mm以上;

  (三)工程出险或地质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

  (四)人员被困或出现伤亡;

  (五)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指示;

  (六)台风的量级或路径发生重大变化。

  5.2 群众信息反映

  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及时记录并跟踪人民群众反映信息,及早发现险情、排除隐患。

  5.2.1群众反映联系电话

  县、乡防汛办24小时值班电话,详见附件。

  5.2.2电话记录及处置

  (1)即时记录电话内容,详见附件。

  (2)处置。值班人员根据情况(主要根据部门职责或辖区管理原则)将群众反映内容通知相关部门或有关乡镇防汛办等,要求派员处理,并向相应的防汛指挥部领导和情况反映人反馈处置情况。值班人员无法自行作出判断的请示相关领导(带班领导等)。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县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县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2 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队伍保障

  武警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县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6.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7.2 培训

  7.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指负责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7.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3 演习

  7.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完善预案。

  7.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3~4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洪防台风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乡(镇)防汛办联系电话

      2.群众信息反馈记录及处置  

附件1

  县、乡(镇)防汛办联系电话

  宁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6822626

  翠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824522

  城郊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824571

  济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681009

  方田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601041

  石壁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651253

  淮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621206

  湖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781000

  泉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761268

  城南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822742

  安乐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501102

  曹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551005

  治平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581022

  中沙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701000

  河龙乡防汛抗旱指挥部:6721051

  水茜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751111

  安远镇防汛抗旱指挥部:6731006

   

附件2

  群众信息反馈记录及处置

  你好!这里是宁化县防汛办。你反映的情况是:                  ,请问你的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感谢你反映情况,我们将                                。(指处理方式,如:通知有关部门或乡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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