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政文〔2018〕46号

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化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属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依据规定标准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办法实施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缴费义务人可减征或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执行期为2年。

  缴费义务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

  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实行按月(季)征收,与税费同申报管理。

  第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未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名单,县水利、财政部门责令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由县水利、财政部门催报催缴,地方税务机关予以配合。经催缴无效的,由县水利、财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宁化县的堤防、防洪与排涝等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就有关代征事项与主管地税机关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协议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1999〕1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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