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
宁政文〔2018〕56号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牛蛙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近年来,我县牛蛙养殖开始增多,给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造成较大隐患,为加强对全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意见》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建牛蛙养殖场,一经发现,将依法强制关闭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5月31日前自行关闭、拆除,逾期将由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