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
宁政文〔2018〕96号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 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宁化县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集中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宁化县城区范围内所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的餐厨废弃物一律纳入集中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置,由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开招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宁化百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收集、运输、处置。联系人:陈卫华,联系电话:180****8696。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与宁化百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排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自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处置之日起,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六、县住建、卫计、环保、公安、经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进行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阻挠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