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宁化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加快提升基地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信息化和制种农民职业化水平,切实维护基地生产秩序,保障种子企业、农户和村级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县制种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当地注册的种子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农业农村局种子技术站受理,经初审后上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外地种子企业在注册地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办理。县种子技术站对种子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种子企业是否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品种(组合)名称和生产地点、面积是否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二)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持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企业等4类备案主体依法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持证种子企业和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合同、技术管理人员名单等材料报送县种子技术站审核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备案。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母本播种后30日内,将种子制种经纪人名单及种子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详细信息提供给县种子技术站留存。同时报送一份到县植保植检站作为产地检疫申报依据。

  (三)种子企业引进新品种(组合)小面积试制,必须报种子技术站审核备案。

  新品种(组合)制种面积较大的,应当有至少一年的小面积试制,并提供试制情况的总结材料。未经小面积试制的,不得扩大制种面积。

  二、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管理

  (一)种子企业必须与种子生产合作社或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或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取得种子企业的委托生产合同后,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在点安排农户制种,并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同要符合规范要求,明确制种品种、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付办法和双方权利与责任等事项,防止发生纠纷。种子企业不得与无制种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制种包头)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二)种子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法承接生产

  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可以承接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订单,并与种子企业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不得承接无证种子企业的生产订单,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制种经纪人必须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必须做好田间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积极主动处理矛盾纠纷,及时组织收购种子,及时支付兑现种款。

  三、加强种子生产安全管理

  (一)实行制种基地单元划片管理

  采取对全县各行政村的制种基地按照隔离条件的要求,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制种基地单元,每个制种基地单元只能安排一个种子企业的品种,只允许一家种子企业或一个生产商(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备案登记。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落实种子生产时要以隔离安全为首要原则,在制种区域内严格按照制种基地单元安排种子生产,做到制种集中连片,防止插花串粉,确保隔离安全,保证种子质量。

  (二)实行制种基地整村推进

  开展制种基地整村推进工作的行政村,要选择基础好、信誉高、实力强的种子企业合作,并签订村企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的制种合作关系。原则上制种面积500亩以下的村,选择1家种子企业合作;制种面积500以上的村,选择1-3家种子企业合作。村级组织要及时与种子企业沟通对接,协助种子企业做好制种基地划片布局,协调制种生产矛盾纠纷,种子企业要加强制种生产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品种布局、统一签订合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种子收购。

  (三)加强种子生产的技术服务

  种子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技术力量,加强制种技术指导,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确保制种产量和质量。原则上每1000亩制种至少要有1名技术员,1000-3000亩要有2名技术员,3000-5000亩要有3名技术员,5000亩以上要有4名技术员。种子企业应根据制种组合、气候特点、土壤类型制定详细的制种方案提供给制种户,要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观察记载,建立种子生产记录档案。

  (四)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操作规程

  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严格按种子生产操作规程《宁化县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生产,要确保制种田隔离条件符合要求,要及时组织制种户做好田间除杂,确保种子纯度。要及时组织收割烘晒和收购入库,防止人为机械混杂,保证种子质量。

  (五)加强种子生产监管

  县种子技术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情况,准确掌握种子生产的品种、面积及地点。要强化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检查种子企业遵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情况、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情况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种子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理。

  (六)严把植物检疫关

  种子企业应当如实向植保植检站申报制种产地检疫;调入我县的亲本种子应当办理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防止检疫性病虫传入;调出我县的种子应当办理调运检疫有关手续;种子企业要做好亲本种子消毒,种子生产过程中要做好疫情防控,县植保植检站严格按照各种子企业年初申报的组合、面积及地点开展产地检疫,确保制种产地检疫率100%,确保我县种子生产无检疫性病虫发生。            

  (七)全面实行杂交水制种保险

  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要组织制种户到村委会登记投保,做到制种投保率100%,保险名单及时报种子技术站备案。加强制种保险工作力量,落实村级保险员待遇,发挥保险员作用,确保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组织农技人员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制种保险现场勘验定损和保险理工作。

  四、加强制种生产商(经纪人)管理

  (一)实行制种经纪人执业备制度

  制种经纪人必须参加由市经纪人协会、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制种经纪人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制种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种子生产合作社法的代表必须参加制种经纪人培训并取得制种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制种经纪人名单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档,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化12316农业信息网公布。

  (二)实行制种经纪人经纪执业资格年审制度

  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制种经纪人经纪执业资格审查,每二年审查一次。对二年内未开展制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列入黑名单的制种经纪人,取消其制种经纪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化12316农业信息网公布。

  (三)建立种子企业、制种经纪人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种子企业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一些质量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诚信度差的种子企业,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据诚信档案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在我县的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资格;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本年度种子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农业农村局、宁化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种子企业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也不得与列入黑名单的种子企业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1.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许可证的;

  2.超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的;

  3.实际品种与合同约定品种不符,制种产量低,造成制

  种户损失的;

  4.生产假劣种子的;

  5.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常手段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造成插花串粉,严重影响种子生产隔离安全,

  扰乱种子生产秩序的;

  6.发生矛盾纠纷,不主动与制种户协商解决,引发群体

  性上访的;

  7.不严格履行合同,无故不收购种子或减少收购数量,或降低收购价格,或不及时支付种款、拖欠种款的;

  8.抢购套购他人依法生产的种子的;

  9.不服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

  五、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种子生产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生产、非法制种、假冒或替换品种、抢购套购种子等违法行为。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依法查处,保护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侵犯品种树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在每年春制、中制、秋制播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地点、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在种子收获前、收购环节组织抽查品种的真实性,在种子调运环节检查种子生产许可证、植物检疫、去向和数量。对检查监管发现的、群众上访反映和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违反种子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农业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一)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宁化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矛盾纠纷调排处办法》,种子生产和基地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考评内容,各乡(镇)要对种子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隐患进行早排查、早预防、早调处。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要进行分类建档,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妥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跨乡(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相关乡(镇)要加强协调,各自负责,共同解决。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田间检查和技术指导,做好与制种经纪人、种子企业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充分发挥县种子协会作用

  落实种子协会职责,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行,由宁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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