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宁政〔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会经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县政府与县总工会第十五次联系会纪要》(〔2013〕71号),经2014年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建安企业征收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宁化县辖区内从事建安工程的企业,不论其组织管理形式为挂靠经营、异地承包或其他形式,也不论其是否单独在宁化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均应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缴纳工会经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上缴县总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工会筹备金,并加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补偿金。考虑我县建安企业实际,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按其应上缴县总工会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即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40%计算征收,另60%属于按规定征收后应返还企业的部分,暂不征收,留存企业,补偿金暂不征收。

  三、征收方式

  (一)对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建安企业,经地税机关确认,可实行查帐征收,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计费依据。

  (二)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建安企业,按该企业承建工程总价款中的人工费作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费依据,在开具建安发票时一并征收。工程结算书未明确标明人工费数额的,按工程总价款的30%核定计算人工费,作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费依据。实行预收工程款的,按预收工程价款的30%核定计算人工费,作为计费依据预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待工程结算时,以工程总价款中的人工费作为计费依据,决算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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