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宁化县城区公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城区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公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文化娱乐、科学普及和防灾避险的场所。

  第三条 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是城区公园的主管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化县城区公园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践踏非开放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照明灯具、旱喷系统、音响系统、指示牌、座椅、景观廊架及其他景观设施;

  (六)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七)故意制造噪声,影响公园环境;

  (八)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九)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游乐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的,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公园管理单位批准。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功能设置,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七条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在公园内从事文化、体育、娱乐等经营服务的,必须报公园管理单位批准,在规划的功能区内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占用绿地、道路。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十一条 公园内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等公共信息标识,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巡逻,维护公园日常秩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卫生管理和园林养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园内每天大扫2次,实行全天巡回保洁。

  (二)及时清理园区垃圾,定期消毒垃圾桶。

  (三)园区内公厕清洗消毒要及时,保洁要有专人管理。

  (四)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等设施完好整洁,并落实人员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对树木、地被进行合理修剪整形,做到形态整齐美观。

  (二)及时挑除杂草、中耕施肥、浇水排涝,养护到位。

  (三)做好园区内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园游客容量接纳游客,应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游人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园应按规定设立交通标志,并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九条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对损坏、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如无法修复,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内,严禁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杂草枯树,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文化、安监、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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