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工作的通告
宁政文〔2014〕91号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县城区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对县城区公共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二、根据《宁化县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6月1日起,县城区所有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将分期分批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范围(具体分期分批处理的餐饮单位名单由县住建局会同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予以确认公布)。

  三、县城区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收运处置范围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分别在2014年6月1日前和8月1日前与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报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签订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作为卫生审查不合格的情形,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年检。

  四、从2014年8月1日起,凡县城区新开业的餐饮单位必须主动与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根据卫生行政管辖权,报县城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作为卫生审查不合格的情形,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六、县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经贸、食安办、城管大队等部门将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进行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阻挠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工作,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住建局城建股:6822883; 县住建局环卫站:6823895。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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