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宁政文〔2016〕12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函〔2015〕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划定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类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禁止直接燃用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新建使用禁燃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于2016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四)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厉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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