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宁政文〔2016〕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精神,县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1项,调整1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在县政府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1.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1项)点击下载附件

      2.县级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7项)点击下载附件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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