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7〕46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宁化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28 号)精神,结合宁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居住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努力建设一批适宜居住、抗灾能力强、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受自然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前完成重建。具体完成时间,由各乡(镇)结合实际确定。

  三、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不含家禽、畜圈,柴草房等生产性用房),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重建对象。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受损,虽未完全垮塌,但已无法居住和使用,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为必须拆除的危房,并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重建对象。

  (三)因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经县国土部门认定必须避让搬迁的重建对象。

  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另建有新房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要重建,以及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由县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四、重建方式

  重建方式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购房货币补助,具体由各乡(镇)根据重建户意愿统筹确定。重建户必须退出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

  (一)统规统建。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

  (二)统规自建。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行统一规划,为重建户安排新宅基地,由重建户按规划设计自行建房。

  (三)分散重建。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选址把关后,由重建户自行建房。县、乡镇、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

  (四)购房货币补助。重建对象在宁化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享受补助和扶持政策。

  五、扶持措施

  在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资金补助。县政府统筹社会各界援建资金,对各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给予补助。城镇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或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由县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收取的有关规费,按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

  1.住建部门。对重建户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本县辖区内购房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2.国土资源部门。利用耕地作宅基地的,免收耕地开垦费;对在本县辖区内购房的,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和房屋交易登记费。

  3.林业部门。对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农村重建户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给予重建户每户不超过7立方米的自用材指标并免收育林金,相关手续由村委会统一办理。

  4.通信部门。为集中重建点的通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对重建户安装电话、宽带等通讯业务的,免收工料费。

  5.广电网络部门。对在集中重建点建房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

  (三)用地保障。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可用于复垦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按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收益应扣除宅基地复垦等成本)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家、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相应政策执行。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

  (五)配套设施。集中重建区配套设施建设由当地政府组织,采取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六)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地可建立本辖区内的对口支援机制。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七)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八)购房优惠。鼓励重建对象通过农民安家贷等模式购买商品房,除同等享受危房重建的补贴政策外,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及省、市、县规定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乡(镇)政府在灾后20天内完成重建对象的核实确认,并向县政府上报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计划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重建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县政府以此向省、市政府申请省、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援建资金和对口支援单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二)规划选址。按照“大集中、小分散”的原则,采用科学灵活的安置模式,安置点规划选址要充分征求镇村和重建户意见。各地应在灾后20天内完成安置地选址,30天内完成征地,50天内完成集中重建点“三通一平”。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水利等单位组成专家组,选调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支援受灾地规划选址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

  (三)重建标准。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层数为二层半或三层加坡屋顶。同时,为节约用地,鼓励重建户参照造福搬迁工程模式建设多层公寓楼。建设方案应充分按照省、市、县住建部门提供的标准房屋设计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四)签订协议。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必须按户签订重建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户签订,于灾后30天内完成签订。有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同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重建。统规统建的要在灾后2个月内动工建设。灾后重建项目可打捆成几个工程包,直接委托列入上一年度福建省或三明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录中的国有企业施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六)质量安全监督。由当地住建部门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由市派出的对口援建专家及技术人员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并充分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七)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由建设方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补助资金兑付。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助资金。统规统建的,代建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建筑面积测算并确定;补助金直接抵扣住房代建费,不足部分由重建户自筹。统规自建、分散重建的,由乡镇根据进度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预留补助金的15%作为重建户房屋建设、立面(指:屋面、外立面)建设的保证金,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立面建设后给予兑付。购房货币补助的,在购房者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时,予以一次性兑付。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九)登记发证。重建户依法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受灾乡(镇)政府要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指挥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县政府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灾后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和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扶贫)部门要做好造福工程政策落实等工作;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质量监管、规划设计和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等工作;商务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灾后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创新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向灾区倾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广泛发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结合实际,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有集中重建点的重灾村挂钩帮扶,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督查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严把重建对象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建房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按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分。同时,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巡查和管控,严禁出现新违建。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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