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1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 6月5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6〕3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民〔2017〕13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分级救助,属地管理;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扶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受县民政局委托,负责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县户籍,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我县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3.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条  对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且各类金融资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的4倍。

  (四)拥有并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的。

  (五)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六)因主观主动行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八)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在实施临时救助时,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金额。一个家庭全年同类困难原因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特困人员、孤儿除外),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救助金额已达标准上限但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并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视情况给予更多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所需医疗费用金额大,造成医疗困难,申请入院医疗救助或二次医疗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予以医疗临时救助。

  1.入院医疗临时救助。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其患有重特大疾病需住院治疗,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确实难以筹措预交入院费的救助申请,其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和孤儿按预计所需医疗费用的12%核定救助金额,但一个家庭年度内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预计所需医疗费用的6%核定救助金额,但一个家庭年度内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3)低收入等其他困难家庭按预计所需医疗费用的4%核定救助金额,但一个家庭年度内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2.二次医疗临时救助。对未进行入院医疗临时救助,或得到入院医疗临时救助,但救助金额未达到8000元,扣除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等)理赔、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等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1)特困人员和孤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与特殊门诊费用总额,个人负担金额原则上年度内在3万元以下的实施全额救助,但年度内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金额原则上在1000元以内的实施全额救助,但年度内救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特困人员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护理的,住院时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助。分散供养的,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住院一对一雇工护理超过10天部分予以救助,10天以下不予救助);集中供养的,年度护理费可酌情增加至15000元,救助费用由乡(镇)敬老院统一向县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账户。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年度内住院医疗与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1万元(含1万元)以内,按20%给予救助;1-2万元(含2万元)的,按25%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

  (3)低收入家庭其年度内住院医疗与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1-2万(含2万元)的,按2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

  (4)其他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非特殊情况,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救助。

  (二)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申请临时救助的,按每人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杂费的,按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给予救助。

  (三)对因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死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予以临时救助。

  1.对以上遭遇火灾的家庭原则上按受灾人口计算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单人户1000元、双人户每户1800元、三人以上户每人800元,但每户不高于8000元。

  2.对以上在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时,造成人员死亡的,对其家属给予2000元情感性救助。

  3.对灾难发生时受伤的,视伤情严重程度给予20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的临时应急救助。

  4.对缺衣少被的受灾户,视临时生活需要,救助其急需数量衣被。

  5.对因灾造成唯一住房损毁、倒塌,或成严重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农村居民,其临时应急住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解决,县城城市居民临时住所,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帮助协调解决。确保受灾、遭遇车祸、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急难”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病能得到临时的医治。

  (四)对因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或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予以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1.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家庭人口(个人)给予1~3个月的救助。

  2.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家庭人口(个人)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剩余自付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基层救助力量的作用,全面实行分级审批,按各乡(镇)的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下拨到乡(镇)。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家庭(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并审批救助,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县级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户籍、住址不一致的居民家庭可以在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我县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宁化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根据救助金额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综合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启动快速响应机制和紧急救助程序,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局研究,并征得县分管领导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执行一般程序;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经相关部门认定,也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拨到县民政局专户,然后由县民政局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九条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二)上级补助资金;(三)上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五)利息;(六)其他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资金以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7元省定标准筹集,除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4日印发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6〕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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