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文〔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行业发展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

  对当年新发展且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该项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三年必须保持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内方可分别兑现30%,否则当年奖励予以取消。给予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员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每月100元。

  (二)商贸服务业

  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20万元以上(文中的“以上”数据均含本数,“以下”数据均不含本数)的商贸流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三)物流运输业

  1.鼓励本地企业提高运营能力。本县物流企业以原拥有货车总辆数为基数,新增核定吨位10吨以上、15吨以下货车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新增核定吨位15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购买本县二手车辆入户的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购买外县二手车辆入户的按照“引导外地车辆回迁”有关规定奖励。

  2.引导外地车辆回迁。在政策出台后,外地货车回迁本县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600元/辆过户费补贴(承诺书抄报交警部门存档),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车龄在1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15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

  车龄在1年以上、3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15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4000元;

  车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元;15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

  3.鼓励物流企业落户本县。新组建物流企业或已成立的物流企业,货车总吨位达200吨以上或年缴纳县级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满三年后,按其纳税年递增县级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本县籍货车过户到县内相关企业造成总吨位数或县级税收改变的,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企业内车辆符合第1、2项规定的,可同时享受规定奖励。)

  4.鼓励本县生产型企业运输业务雇用本地物流企业。对我县大型生产型企业将运输业务交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并申报税收,本地承运部分年运输费用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运费补助。

  5.对建立我县现代物流体系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引进国内知名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6.自2020年5月1日起,取消征收《宁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宁政文〔2014〕38号)中的市内客运、货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

  7.新增货车或回迁车辆未满5年外迁的,在办理外迁手续时应退还原奖励资金。

  (四)文教卫生服务业

  1.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类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

  2.鼓励引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学校以及符合卫生发展规划的一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特色专科医院,以上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给予减半征收。

  (五)新兴服务业

  1.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网络运营服务、电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

  2.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对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六)企业总部经济

  1.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70%奖励,后三年每年给予35%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2.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连锁经营总部、采购供应总部、产品销售总部、科技研发总部等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70%奖励,后三年每年给予35%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3.对创意设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等中介公司到外地开办分公司且其年回缴县级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70%奖励,后三年每年给予35%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七)其他服务业

  1.鼓励企业投资建办社区养老、康复、家政、停车场(不含项目开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等服务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在200至500万元、500至1000万元、1000至1500万元、1500至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10万、15万、30万元、4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2.对新设立当年或次年起县级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三年。

  二、其他事项

  (八)对重大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可按“特事特办”原则,由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对“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

  (九)以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兑现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奖金的,以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实得财力为限。若企业被认定为可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县级税收实得部分比例分成奖励的,由该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对企业因增资扩股,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改变等重新变更登记的,按同一主体原则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老企业扩建的,扣除税收基数后其增资、扩股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和县级税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参照奖励。

  (十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政策周期内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取消政策性奖励补助资格。

  (十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由其在次年度初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县财政局兑现。

  (十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政文〔2012〕271号)同时废止,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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